通信秘密
法律上保护公民的通信权益不受损害的概念
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和邮件等信息传递形式)。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隐置或毁弃信件,电报等是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拆阅邮件或窃听公民的电话等通讯内容,则是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然而,为了保护社会大多数的利益而与犯罪作斗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讯内容进行检查,以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安全。但这种检察要有严格的程序控制,以使之不用于其他非司法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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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8-08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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