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是指选举机构代表国家依法对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予以法律认可,使其成为有权参加选举活动的选民的一项选举程序。选民登记的对象必须具备法定选举资格。世界各国选民登记的方法很多。世界各国选民登记的制度有两种:一是选民临时登记制度,在选举的时候进行登记;二是继续名册制度,根据过去的名册调整修正而成。根据中国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可以登记为选民。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依法作出处理,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仍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的决定。
程序简介
选民登记是一项依法对公民选举资格的确认程序。只有直接选举才有选民登记,
间接选举没有这个问题。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按我国现行
选举法规定,每个选民一般只登记一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规定
(一)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以及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合同工、临时工、家属工、亦工亦农人员、在校学生,均向所在单位登记。
(三)行政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的退休、离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行政关系不在原单位的,在常住户口所地登记。如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应在取得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准予登记。
(四)户口不在城市而短期在城市工作和居住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五)临时外出人员,在某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如出差、探亲访友、外出劳动、工作和外出就医的,均应在户口所在地地登记。
(六)外地流入本选区的无户口人员,取得原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所在选区进行登记,如外婚人,持有户口迁移证待入户,上级机关派出单位的人员等。
(七)在选举期间,对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如在别处已参加过本届选举,则不再进行登记,对没参加过本届选举的,及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登记。其中,属于在职干部或工人的,在
其居住地或者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八)对于没有工作的干部或职工的家属,如属长期随同干部或职工一起居住的,应在干部或职工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九)对旅居国外的我国公民,依照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旅居国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其他我国公民一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参加选举活动。他们可以在原籍地或出国前后在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十)长期外流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不予登记。
无资格人群
因反革命案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不予登记。对于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应予选民登记: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使用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此外,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利,应予选民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