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未入关前,曾有多次攻破长城防线,进入关内,大肆掳掠山东、直隶等汉人百姓人口,人数在几万至几十万不等。此后由于明廷因将此类战事不利,裁杀或撤职晚明可堪继用的将领后,清朝军队更是如入无人之境,如崇祯十一年(1638年)春,多尔衮、岳托自青山关入寇,取道通州,涿州,自太行山至运河,分兵八路,入关半年未归,深入两千里,兵峰直破济南,掳掠奴隶行为扩散至了河南,仅在河南一地,就掳掠了汉女幼童及健壮少丁等四十六万人至辽东充奴。
清朝初彻底入关后,在近京三五百里内的顺天、保定、承德、永平、河间等已是其统治范围内的各府,更是进行了大量圈占土地,强迫治下汉人百姓投充补充其壮丁队伍。沦为农奴的汉人不但遭到残酷剥削,从事繁重劳动,而且没有人身自由,更引起大量逃亡。为了维护满洲贵族的利益,清廷进一步制定极其残酷的逃人法。
入关之后,战争已经不是清廷的主要任务。
顺治帝未能及时转变策略,将关外为作战而设计行之有效的农奴生产制照搬到关内,取代故有的封建
租佃制,是历史的倒退。引起大量农民逃亡,为此加重逃人法的处罚力度,无异于火上浇油,造成巨大的社会动荡和经济损失。康熙帝鉴于此,渐次降低逃人法的处罚力度,逐渐缓解了
社会矛盾和民族对立,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经济社会的发展促使封建租佃制取代了农奴生产制,对逃人产生无异于釜底抽薪。到康熙中后期,逃人基本绝迹,逃人法虽未被废止,却失去了其存在价值和意义,成为一纸空文。
天命十一年(1626)始颁,中经多次更改。其内容有对逃亡者的处罚规定,还有关于惩罚窝主、奖励检举、奖惩有关官吏和
办事人员等的规定。清入关前,为了制止农奴逃亡,就已陆续制定惩处逃人的法令。入关后,为了维护
满洲贵族的利益,清廷进一步制定极其残酷的逃人法。逃人法的严厉执行,在满、汉
统治阶级内部引起激烈争论。一部分汉族官吏反对严惩窝主的刑律,要求修改逃人法。清统治者为了维护
满族王公亲贵的利益,最初态度顽固,坚持逃人法。
康熙中期后,随着
旗地中
农奴制经营逐渐被封建
租佃关系所代替,前此严惩逃人和窝主的法令已
不适应新情况,于是渐次更订,放宽惩罚。康熙二十五年(1686)规定,改3次逃人处死为给宁古塔穷兵为奴。三十八年决定裁撤兵部督捕衙门,把督捕事宜归并刑部办理,将逃人案件逐渐与其他刑事案件同等看待。
乾隆八年(1743),
大学士徐本等奏准刊布《督捕则例》,继续贯彻了
减轻处罚的精神。此后,由于满族内部的
阶级分化日益加深,一般旗兵与
余丁等逃亡严重,使清统治者把
八旗兵丁逃旗作为督捕重点。但用逃人法加强对一般旗人控制的企图并没有实现。
以生产力和
生产关系的互动来看待各个时期的逃人法以及
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矛盾,阐释为何在入关以逃人法必须废止的原因。以及阐明封建租佃制取代农奴生产制的历史必然。
旗人圈地给各地百姓带来极大痛苦,所圈之地,原田主被逐出家门背乡离井。更有强迫失去土地的农民充当奴仆之事,因此纷纷起而反抗,造成了
社会动乱。这就是所谓 “逃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