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发达的
国家都有各自的
适航条例,如美国的《联邦适航条例》(Part 23, 25, 27, 29, 33, 35 of the Federal Aviation Regulaitons, Title 14 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西欧的《联合适航条例》,前苏联的《民用飞机适航条例》等。
为了保证适航条例的贯彻,一般实行各种许可证和执照制度。新设计的飞机必须取得型号合格证才能投入生产;工厂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投入使用的飞机必须获得适航证才能航行;空运机构和机场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运行和使用;各种航空人员必须持有执照才能工作。适航管理机构根据有关的适航条例对各种申请审查合格后才颁发这些证件。民用机在发生故障和事故时,必须向适航管理机构报告,适航管理机构有专门部门收集、整理和分析这些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故障和事故发生。必要时还要对适航条例进行补充修改,使其臻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