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保障制度
社会学领域术语
退休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主要子系统,是保证劳动力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
基本内容
退休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有:退休保障应遵循的原则。资金筹措方式和奖金来源、退休保障金的形式、享受条件和享受标准、管理体制。
1.退休保障应遵循的原则
欧、美,日本等国的退休保障有二个原则:一是普遍性原则,强调养老保障是全体公民的权力,同等条件获得统一额度的基本年金;二是选择性原则,根据投保人的工资收入和交纳保险费的情况支付年金,强调个人责任。目前,以上述两大原则构建的社会保障体系已趋于汇合,以普遍最低保障为原则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国家,开始在普遍保障的基础上,增加了按工资收入支付的附加保险;而实行按原工资收入支付退休保障金原则的国家,也为人们提供最低保障。
2.退休保障金的形式
退休保障金有政府法定退休金、企业补充退休金和个人储蓄退休金三种形式。政府法定退休金有单层次和双层次之分,所谓双层次就是在普遍适用的基础年金之外附加报酬比例年金,所谓单层次就是只实行基础年金或报酬比例年金。
3.资金筹集方式和资金来源
国外退休保障基金筹集方式有三种:一是现收现付制,即不预先留出预备金,完全靠当前收入满足当前支出,其特点是收费率随支出需求扩大而提高;二是完全基金式,即根据未来支出的需要确定当前基金收入,其特点是较长时间内收费率保持不变,并在计划实行初期产生大量储备金;三是部分基金式,即在满足一定时期支出,需要的前提下,留有一定储备,支付年金所需要的资金来源,部分是靠投保人及所在企业交纳保险费的积累,部分是来自下一代人交纳的保险费。
退休保障资金有三种来源渠道:工人供款、企业供款、政府资助。劳资双方的供款通常以受保人工资为依据,即以某一最高限额以下的工资的固定百分比交纳保险费。政府资助用于某一(几)个项目全部(部分)费用,或补助劳资双方交纳保险费收入和支出的差额部分。
4.享受条件和享受标准
享受退休保障的主要条件是达到规定的年龄、并交够规定期限的保险费或具有受保职业的规定工龄。目前,以年龄和投保年限作为条件的国家占大多数,如美国、法国、日本等;以年龄和工龄为条件的主要有捷、保、波等东欧国家;以是否具有公民身份证作为享受退休保险的条件,以瑞典最为典型。
退休金享受标准的计算比较复杂,计算方式各国也不尽相同,考虑的主要因素有年龄。投保年限、投保人原工资水平和物价等。有的国家规定,投保人在满一定年龄和投保年限后,退休金按其过去某段时间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不再考虑投保时间的长短,如美国;有的国家在计算退休金时,不仅考虑原工资收入,而且考虑投保时间,目的是使原工资收入相同、投保时间长者领取更多的年金;在苏联及一些东欧国家,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根据工龄长短按原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领取退休金。
有的国家支付退休金时还要考虑另外两个因素:一是币值的变化,按照缴费的实际价值计算养老金;二是考虑全国工资水平的提高,使退休者能分享国家经济增长而带来的好处。
5.管理体制
一种模式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作为退休金的最高监督管理机构,而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由部属局(署)负责,日常业务由地方办事机构办理,如美国退休保险金的主管部为卫生与人力服务部,该部下设社会保障署,主要负责有关退休保险金政策的制定;另一种模式是由主管部和所属机构负责退休年金的监督和行政管理,但日常业务通过基金会或保障协会实施,如意大利,由劳工与社会福利部同财政部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协会通过其分支机构管理保障业务。
我国存在问题
当前,中国的退休保障制度存在以下弊端:
(1)社会化程度低,保障责任分散化。退休保障社会化程度低,承担保障责任的主体相当分散,直接承担者是企业,其结果是造成新老企业之间与新老职工之间的矛盾,并且退休保障等待遇视各企业经营状况,政府与企业预算约束关系的软硬程度,政府偏好等因素而波动。推行退休统筹后,矛盾有所缓解,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目前统筹只限于市、县。企业保障”演变为“地区保障”,调剂的范围仍然有限。
(2)享受权力,待遇水平的身份性。退休保障享受权力、待遇水平基本上是根据个人的身份地位而确定的,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之间,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及其他所有制的职工之间,合同工与固定工之间、临时工与正式工之间,群众与干部之间,等等,在享受权力,待遇水平方面相异甚大。享受权力、待遇水平的身份性是靠政府采取的一系列保垒性政策,对不同身份劳动者的水平和垂直流动进行限制而维系的,统包统配的固定工制及严格的户籍管理,形成了一种“保护屏障”。
(3)养老保障资金筹集方式的短视性。我国现行养老保障资金筹集方式基本上是现收现付制,没有必要的积累基数。这种资金的筹集方式采取的是逐代转移分担费用的方式,每一个劳动者都是先负担上一代人的养老费,如果说在退休人员不多,老龄化尚未到来之前,这种逐代转移养老费负担的方式还能平衡每个劳动者养老费收支的话,那么,在退休人员增多,老龄化趋势加速发展的一个长时期内,收支干衡就必然会发生困难。例如,1682年我国的老年依赖人口比例(又称老年人口抚养比,即每一百名劳动年龄人口所负担的老年人口数)为7.96%,而根据我国老龄化趋势预算预计到2040年将达到32.96%,这说明转移的养老费负担一代比一代加重,现收现付制将难以承担迅速增加的养老费需求的压力。
(4)给付标准的不稳定性。名义退休金标准由政府规定,但是退休金标准的实际价值却因物价的波动而波动,在物价迅速上升的时期,退休职工的正常生活难以得到保障,并且,退休职工不能享受社会经济的发展成果,其退休金标准的相对价值随着经济发展而下降。
(5)管理体制不顺。在许多问题上存在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互相扯皮的现象。
我国改革
要建立成熟的富有中国特色的退休保障制度,必须以中国的现实为基点,借鉴和吸收外国经验教训,对现行退休保障制度进行功能改革,改革的重点包括:
(1)退休人员收入保障普遍化。新的退休保障制度应该做到:适应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和劳动者在不同所有制、不同企业之间流动的需要,全部劳动者退休之后都有所养,各种经济成分中的劳动者年老后都可以获得收入保障。
(2)退休保障制度的多层次化。建立法定养老保障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障、个人储蓄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制,以三根支柱保障老年生活。法定保障要有普遍性,城镇一切劳动者均应参加,通过立法,强制执行,参加者按立法规定条件平等享受权力。法定养老保障待遇要与目前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主要保障其基本生活收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和个人养老储蓄,是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第二收入来源,要体现自主性与效率性原则,经营管理好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但必须在自有资金中解决,不得税前列支或推入成本。
(3)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多渠道化。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适当强调个人负责精神,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责任感。
(4)变“现收现付制”为“部分积累制”,建立养老储备基金。世界银行一些专家在1984年的发展报告中指出,中国赡养老人负担最沉重的时期将是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生育高峰时出生的大批人进入退休期的时候,每个劳动者赡养的老人数目相当于发达国家1980年的二倍,而目前发达国家维持老年保障制度已很困难,这批人退休期间的养老金应在他们退休之前筹措。为老龄化高峰期储备必要的养老基金,可以减轻未来的压力,所以,必须把现收现付制改为部分积累制
(5)保险金给付的合理化。既要维持基本生活,又要有所差别并且保证退休职工实际收入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让退休职工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6)退休人员收入保障法律化、制度化。为了建立新的退休人员收入保障制度,必须制定有关的法律,规定退休金的筹措办法和管理办法,并制定相应的使用措施。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劳动保障机构,专门管理和使用退休基金。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2 14:56
目录
概述
基本内容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