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支票又称“倒填支票”、“预开支票”,是票载发票日晚于实际发票日的支票。即以将来日期填写为发票日的支票。支票在本质上属于支付证券而非
信用证券,一般只承认
即期支票一种,如倒填发票日,则认为无效。但一些国家法律亦予认许。一些国家认为,执票人如在票载发票为
付款提示,付款人也
应付款。执票人如遭拒付,可对其
前手行使追索权。
远期支票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是“
即期支票”的对称。票面上载明的支票日期在实际支票日之后,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日期的支票。多数国家的
票据法规定:支票应
见票即付,不得另订付款日期,禁止签发远期支票,以避免因付款期限过长而产生空头支票的后果。《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也规定:“支票在票载发票为付款提示者,得于提示日付款”。但在现代商业实践中,交易双方往往客观上需要约定延迟付款的日期,例如债务人在债务
届期而与银行的资金关系尚未履行的情况下,可通过预开支票以了结债务。这就形成了远期支票的
商业习惯。某些
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已经确认了远期支票的效力。这实际上使支票不仅具有支付作用,而且兼有
信用工具的功能。英美等国的票据法则规定,支票的发票日期以票载日期为准,但支票并不因预填或
倒填日期而失效;这实际上是对使用远期支票的默许。
2、虽然持票人不得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但若付款人自愿付款,持票人仍然有受领
票据金额的权利,受领后,付款人不得要求返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付款人自动放弃了到期付款的利益。
A公司开出的这张T+N日的支票实际是预计在T+N日,银行存款余额至少为Y。由于国内对
银行票据还是比较“信任”的,因此一旦A公司开出的这张支票无法兑现对造成银行的“困扰”。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和明面上是不允许开出这种T+N日的支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