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
梅汝璈创作的法学著作,1988年首次出版。
内容简介
该书共分4章,并有附录4篇。
该书第一章具有总论的性质,对有关的原理、原则作了集中的论述。作者总结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犯国际审判的失败教训。这教训曾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审判首要战犯工作得以相对顺利的进行提供了借鉴。但是在整个审理中一再暴露的矛盾,其原因却与第一次大战后的历史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该书第二、三、四章主要是介绍了法庭组织、主要战犯的逮逮捕与起诉以及审判程序等。
作品目录
创作背景
梅汝璈作为中国法官亲自参加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战犯审判,在历史责任感的驱使下,他把自己的经历写了下来。他从1962年就开始撰写《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然而“文化大革命”爆发后,他的写作计划不得不中断。直到他1973年逝世,都没有最终写完。因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只有四章,是一部未完成的书稿。《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由其后人梅小璈整理,于1988年出版。
作品思想
梅汝璈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社会也有过审判德国战争罪犯的想法和行动,不仅在1919年巴黎和会上签署的《凡尔赛和约》的第七章“惩罚”中规定了要惩罚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元凶德皇威廉二世( WilhelmⅡ,1859-1941)和其他主要战争罪犯,而且还委托德国政府组织了对战犯的“莱比锡审判”。但是,由于俄国“十月革命”的爆发,同盟国之间的磨擦,以及德国政府的抵制,最后,“莱比锡审判”变成了一出闹剧。吸取这一经验教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苏、美、英、中等国早在战争期间就开始了审判战犯的准备工作,并在战争结束不久马上组织起了两个国际军事法庭—欧洲的纽伦堡法庭和远东的东京法庭。梅汝璈认为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以及对战争罪犯的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一大创举,也是人类历史上划时代的一个里程碑。
梅汝璈指出,国际军事法庭的管辖权,是基于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条约对战争罪行的认定,并有法庭宪章作出具体规定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明确规定:“本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犯有各种罪行包括破坏和平之远东战争罪犯。”这种罪行主要有三项:普通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和破坏和平罪。
梅汝璈指出,普通战争罪,按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就是指“违反战争法规及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其范围非常广泛,如杀人、放火奸淫、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残暴行为。将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之行为定为普通战争罪,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就已经被规定在国际公约之中,并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即使被称为国际审判闹剧的上述“莱比锡审判”,其审判本身也已经说明了普通战争罪名的存在。
梅汝璈指出,东京审判的甲级战犯每个人都亲自到庭,这是与纽伦堡有缺席审判的第一个不同。第二个不同是,纽伦堡审判起诉书除了控告二十二名首要德国战犯之外,还要求法庭在审讯过程中审查若干重要的纳粹组织,判决它们为“犯罪组织”;东京审判受其宪章规定限制没有这么做。此外,纽伦堡审判起诉书控告被告的罪状仅为四项,而东京审判有五十五项之多。由于这一不同,使东京审判时法庭感到应对五十五项罪状的证据也嫌单薄,力量也嫌不够,故法庭最后将罪状减缩为十项,以此作为审判的基准和定罪量刑的尺度。梅汝墩认为,庞杂繁琐和缺乏逻辑上的严谨性是东京审判起诉书的最大缺点。
作品评价
北京政法学院教授
王铁崖:这本书材料丰富,分析深入,是一本很有价值的著作,可以作为研究国际法与国际政治者的重要参考书。在国际上,象这样有份量的有关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战犯审判的书是不多见的。
作者简介
梅汝璈,男,汉族,1904年11月生,江西南昌人,律师、法学家,生前系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委员。1946年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参与了举世闻名的东京审判,对第一批28名日本甲级战犯的定罪量刑工作作出突出贡献。1950年,担任外交部顾问,此后还担任世界和平理事会理事、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学会理事等职务,为中国的外交事业和法制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三、四届全国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