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营进口销售。它是外贸企业自己经营的自负盈亏的进口商品销售业务。除海运按统一价计价的进口商品部分,以进口商品到达我国口岸采用货到结算外,其余一律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具结算凭证作为销售。进口销售收入按国家规定的进口商品计价原则确定。对外合同以
离岸价格计价的,在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由我方负担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作在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由我万负担的运杂费从其他贸用,作为费用处理;对外合同以
到岸价格或
成本加运费价格计价的,在商品到达我国口岸后发生的费用,也作为费用列支,收到的进口佣金和索赔款,冲减商品成本;支付的对内理赔款则冲减
销售收入。
(2)代理进口销售。它是外贸企业接受国内用货单位的委托代办进口的业务。代办进口商品的外贸企业不负担进口盈亏,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进口按代理作价,在取得国外帐单向用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代理进口商品的国外运保费、进口税金和其他
直接费用,均由用货单位负担。结算收回的货款入帐时,销售收入不包括代征的各种
进口税、国外运保费和国内银行财务手续费。
代理进口业务发生的佣金、索赔款,全部退回给用货单位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