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放行
准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取进口货物、准予出口货物装运的执法行为
进出口货物放行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完成审单、查验、征税作业,结束进出口货物海关现场作业,准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取进口货物、准予出口货物装运的执法行为。
基本规定
1.进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方可办理放行手续。
2.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3.对无查验布控的且经选择查验岗位关员审核为低风险的进出口货物,由选择查验岗位或放行岗位关员直接办理放行手续。
4.被查验的进出口货物,现场查验关员完成查验并经带班科长复核后,对查验记录内容清楚准确,查验程序和内容符合查验规程和查验指令要求,查验结果正常的,转选择查验岗位办理放行手续,或根据直属海关授权,直接办理放行手续。
5.根据相关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时,海关须在正本提、运单上加盖放行章。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07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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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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