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通行制度(transit passage)是指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根据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宽度和海峡两端所连接的海域的法律地位情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不同宽度和自然地理的海峡制定了不同的航行制度。其中,第三类,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大多数重要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属于此类海峡——实行过境通行制(第37条)。
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过境通行,并将其所知的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或飞越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过境通行不应予以停止。
过境通行制度的实行,不影响构成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底土的主权和管辖权。海峡沿岸国可以制定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也可为海峡航行制定海道和规定分道航行制。行使过境权的船舶和飞机,应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不得对沿岸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并应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未经海峡沿岸国的事先允许,外国船舶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