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青年摄影家协会。是由一群热爱
生活、热爱摄影、对社会负责任的热血青年所组成的充满活力的群众组织。自创办以来先后在省内各地举办过专题影展,参加比赛。为摄影在辽宁的普及做了很多事情。
入会细则
一、 承认辽宁省青年摄影家协会章程,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促进和谐社会团结的使命。
二、 辽宁省境内年满18周岁、50周岁以下的公民(住所、工作在辽宁省内的),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一项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辽宁省青年摄影家协会会员。
1、 已是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会员的。
2、市级以上摄影组织举办过个人影展或省级出版编辑出版过个人专辑、专著者。
3、 有四幅摄影作品入选市级以上各类影展、影赛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在专业摄影画刊发表作品二幅以上者。
4、 从事摄影理论研究、教学、编辑人员及摄影组织领导工作,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者。
三、 提交入会作品、摄影作品6幅(10英寸,光纸照片)
四、 会费:经协会资格评审组织核准入会后,需缴纳会员管理、会员证工费200元。
五、 其它须知
1、 会员送交的作品,协会有权向媒体、展赛推荐,并由使用单位支付稿酬。
2、 协会定期举办交流、采风、讲座、会员志愿参加(费用自理)。
3、 送交本协会的会员作品,一律不负责任退稿,涉及作品肖像权、著作权纠纷时均由作者本人负责。
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辽宁省青年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青年摄影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青年摄影家、青年摄影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
辽宁省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辽宁省青年摄影家协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
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执行党在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摄影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辽宁省青年摄影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的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四条 辽宁省青年摄影协会对会员(含团体会员。同下)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积极推动会员学习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摄影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摄影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六条 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生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从生活中吸取营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应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
第七条 坚持摄影创作正确方向,树立精神意识,提倡题材、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主优秀摄影传统和革命摄影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文化成果,鼓励进行探索和创新。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摄影人才,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八条 加强摄影理论研究,提倡和鼓励各种学派和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开展摄影讨论。
第九条 重视排样摄影创作、评论、翻译、编辑、教育、艺术设计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条 积极增进与国内外青年摄影家海外侨胞中青年摄影家的联系、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国际摄影活动,推进中外摄影交流,促进世界各国摄影友谊,为弘扬中国民族文化,促进世界和平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它摄影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会员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下,赞成本章程,在摄影创作理论研究、译著、评论、编辑出版、教育和组织活动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自愿加入本会者,经两名会员介绍并由各市影协或省属单位、部队主管部门推荐,经本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可称为本会会员。会员审批,原则上一年进行二次,必要时可延期进行。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各市级青年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市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各专业协会、研究会,承认本会章程,同意参加本会活动,根据意愿,可为团体会员;其它相当于省、并以本会会员为骨干组成,经有关部门批准具备合法资格,赞同本章程,组织健全,开展活动正常,在本市有一定影戏那个。可由其主管单位推荐,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会员在本会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并享用本会所实施的有关待遇的权利;有依据宪法规则,要求协会维护会员从事艺术实践、保护创作成果的权利及正当的经济权益;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坚持艺术创作的研究,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维护本会权益,按时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本会委托,代为负责联系在该单位的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长期(二年)不交纳会费或拒不参加本会要求参与的活动;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伤本会声誉;或依法犯罪,触及刑律;团体会员长期(一年)停止活动或自行解体或依法取缔,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议论通过,可停止或劝退或取消会籍。
第十七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设立名誉或荣誉性的称号。经本会推荐,主席团批准,授予会员或对我省青年摄影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海内外友好人士。
组成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本会坚持党的
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制定和通过重大决议案。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市青年摄影协会按照有关规矩和程序民主推荐产生;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从其主要负责人种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协会各项创作组织工作在本地、本单位的实施;保持本会领导机构与社会各界的经常密切联系;负责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本届主席团。理事会议工作需要,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召集之。代表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的理事,由各团体会员单位,从其实际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和推举产生。再经代表大会覆行推举替补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条 主席团。主席团由正、副主席组成。由代表大会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其职责是:制订、审议、监督本会年席工作;审批入会申请;依据省、市摄影家协会入会条件推荐省、市影协会员;寓言、确认理事会人选增补、更换等事宜。
主席团负责本会重要活动和事务的指导与决策。主席团会议,视情况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本会设立顾问、名誉主席。人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任期一届(五年)。视情况,列席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青年摄影家协会为主席团日常办理机构,设正副秘书长。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报省青年联合会审批后任职。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本会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内设若干工作部门进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程序。在本届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合提案要求本会终止,并得到本届代表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本会即终止活动。
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各界资助、本会自行创收及其他合法收入。本会设摄影基金。用于奖励优秀摄影作品和在学术研究中成果显著的本会优秀青年摄影家和青年摄影工作者。摄影基金由协会负责管理。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青年摄影家协会会址设在沈阳北极光摄影画廊。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本届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