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养学会是辽宁省一级学术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为辽宁省卫生厅,挂靠单位为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学会简介
辽宁省营养学会是辽宁省营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团体;是发展我省营养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营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辽宁省营养学会成立于1989年。现有个人会员500余人,主要分布在医疗、卫生、科研、高校、农业和食品等部门。会员中副教授以上技术职称者约占40%,博导及博士学生约占5%。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 :辽宁省营养学会,英文名称:Liaoning Nutritional Association
第二条 辽宁省营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营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营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营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组织广大营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营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充分发挥学术民主,促进营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营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营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营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服务;反映营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营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利益,为营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服务,为振兴辽宁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将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营养保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围绕各个时期的营养学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我省营养学科学技术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工作。坚持科技兴省的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的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营养保健实践相结合,营养学科技理论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全心全意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是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卫生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44—1,邮政编码:1100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工作任务:
一、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营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令、教育鼓励会员努力工作,为全省广大人民健康服务;
二、 开展营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讨论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三、 开展营养学继续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业务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和广大营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四、 开展普及营养学知识活动通过科普讲座、展览、展示等活动,面向社会开展营养与健康等相关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帮助群众逐步树立起科学营养观,逐步养成科学饮食习惯,以提高百姓健康水平。
五、 开展营养学科学技术的决策论证,提出营养学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 接受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承办有关业务。
六、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 开展营养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营养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动营养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八、 编辑出版发行有关的书刊和资料;
九、 评选和奖励优秀营养科技成果、宣传和奖励优秀营养学科技工作者,以及在科技活动和学会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有关单位、本会专业委员会、学会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1.大专学历以上、从事营养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2.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及相关工作3年以上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者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 上述三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轻工、农业、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食品加工企业等。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会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批准发证;具备中国营养学会会员条件者,我会向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经中国营养学会批准并发中国营养学会会员证。 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证。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
1 亨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亨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4 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5 有向本会提出请求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或参加国内国外学会交流的必要支持的权利。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团体会员
1 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有关资料。
2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 可要求本会胁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 享有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项权利。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义务
一 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4 按本会章程定期交纳会费。
二 团体会员 与会员义务相同.
第十三条 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事违犯本会章程者,经本会或有关组织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并通过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推举名誉会长;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
二、组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制定本会组织、学术、教育培训、编辑工作细则,审批本会工作计划。
九、 审批新组建分科学会;
十、 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指导各市营养学会的工作;
十二、 筹集本会活动经费;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必须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应请示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本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卸任会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任期一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不再担任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任期为一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承办理事会交付的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由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分科学会,其名称为辽宁省营养学会XX分科学会。分科学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分科学会不另定章程和不另刻印章。分科学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经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分科学会可聘任秘书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会办公室等专职工作部门,组成本会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社团编制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待遇视本会收支情况,保证巩固发展本会必须经费之外,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对各市营养学会实施业务指导,其名称冠以市名称(**市营养学会),在对外交往时,可使用辽宁省营养学会XX分会名称。
第三十七条 在会员较多的基层单位,不是团体会员的基层单 位,可建立会员小组,未建立会员小组的单位可聘任联络员或工作 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三、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捐赠;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召开学术会议、教育培训、科技咨询或服务、论证、鉴定、推广等活动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属集体所有,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发展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制定民主理财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银行、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在15日内报请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到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徽沿用中国营养学会会徽。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须本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