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并挂牌的机关单位,副厅级建制,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管理。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农委畜牧行业生产管理职责划给省畜牧局。
(三)增加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畜牧业、动物卫生、草原生态与饲料业发展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畜牧业、动物卫生、饲料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畜产品加工和规模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饲料和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
(三)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兽用生物制品安全、饲料、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
(七)负责全省种畜禽卫生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
(八)拟订畜牧业生产加工、草原保护与建设、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训规划;负责相关业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省政府和省农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畜牧兽医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全省畜牧兽医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综合开发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计划;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三)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
贯彻国家关于动物卫生工作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动物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动物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动物卫生派出机构的监督工作;负责全省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动物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负责兽医行风建设工作。
(四)动物防疫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办公室)。
负责拟订
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预报,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及紧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培训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负责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
动物疫病预防和兽医公共卫生工作;拟订动物传染病和兽医公共卫生防治规划及措施。
(五)兽药饲料处(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拟订饲料、兽药和无公害动物产品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饲料、兽用生物制品安全、兽药产品及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组织实施饲料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无公害动物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六)种畜禽管理处(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拟订种畜禽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负责全省种畜禽繁育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地方畜禽良种资源保护、选育和种畜禽进出口的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七)畜牧产业处。
贯彻国家关于畜牧生产和畜产品加工的法律、法规;拟计畜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规模饲养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负责畜牧业生产监测预警工作;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产业化经营。
(八)草原与科教处。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草原法律法规,拟订草原发展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发草原权属确定和落实承包经营制工作;指导草原防火、鼠虫害防治等工作;组织实施畜牧兽医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畜牧兽医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畜牧兽医系统
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并挂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牌子,副厅级建制,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