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林学会是中国林学会的省级分会,是由林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林学会现已成为我国林业界历史最悠久、学科最齐全、专家最广泛、组织体系最完善、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望和影响的学术团体,是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与科技创新;发挥“智库”优势,为科技发展和林业建设建言献策;办好学会主办刊物,组织出版林业科技书刊;大力普及林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加强对外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
学会简介
辽宁林学会是中国林学会的省级分会,是由林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林学会现已成为我国林业界历史最悠久、学科最齐全、专家最广泛、组织体系最完善、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望和影响的学术团体,是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学会宗旨
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 团结组织全国林业科技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林业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林业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实现我国林业现代化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全国林业科技工作者之家。
主要任务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与科技创新;发挥“智库”优势,为科技发展和林业建设建言献策;办好学会主办刊物,组织出版林业科技书刊;大力普及林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加强对外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辽宁省林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称为:Liaoning Society of Forestry,缩写LSF。
第二条 本学会是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林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辽宁省发展林业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团结、组织林业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
辩证唯物主义和
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林业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林业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实施科教兴林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为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挂靠在
辽宁省林业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林业厅和辽宁省科协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辽宁省民政厅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以及中国林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办事机构设在辽宁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地址:沈阳市崇山东路鸭绿江街12号;邮编:11003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围绕林业科技及其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组织重大林业科技问题的论证和考察活动,对国家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进行科技咨询,为各级林业部门当好参谋和顾问;
(二)办好学会主办的刊物,组织出版林业科技书刊;
(三)大力普及林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林业生产技术,开展青少年林业科技教育活动;
(四)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和省外林业团体和林业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五)开展在职林业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六)发现林业科技人才,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对优秀的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工作建议和学会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七)代表和维护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协助党和政府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八)充分发挥学会的人才优势,开展林业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进行林业技术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林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技术标准的编写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条件:
基本条件:拥护本学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在林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个人会员:具有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等林业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三年以上,专科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五年以上,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七年以上;自学成才经考核达到上述水平的林业科技人员,均可申请入会。
团体会员:凡林业或与林业有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依法登记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学会对会员实行分级管理。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受辽宁省林学会的委托,市级林学会代发展个人会员,由各市级林学会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团体会员由学会直接管理。
个人会员统一由本学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本人向所在市级林学会提交入会申请书,本学会两名会员介绍,经市级林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会员;在沈省直单位会员,可直接向本学会提出申请,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
(二)团体会员:本单位向本学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初审合格,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3、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选派代表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相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学会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
4、在本学会主办的刊物上刊登广告或介绍产品给予优惠;
5、可要求本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等;
6、对本学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2、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1、遵守会章,执行学会决议;
2、支持学会工作,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等活动,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3、资助学会开展事业经费;
4、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表彰和奖励;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届中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批准,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学会荣誉职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可决定届内因工作需要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常务理事,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林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辽宁省科协和省林业厅审查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常务理事会议定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秘书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学会设立正副
理事长、秘书长参加的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召集,研究处理学会重大问题和提出学会秘书处干部的任免意见,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为表彰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常务理事,当他们不再担任学会职务后,可根据需要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授予名誉理事长,其名称为:第×届辽宁省林学会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处是学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特殊情况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由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应少而精。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按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制定工作条例开展学术活动,其名称为辽宁省林学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是学会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分支机构的换届改选需在换届前半年内与本学会进行协商。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人选由本学科(专业)会员民主协商推选,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条 基层会员组 学会为密切与会员间的联系,可在会员较多的基层单位建立基层会员组,也可在同一地区联合若干会员较少的基层单位建立联合会员组。
第三十一条 市级林学会是本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本学会的业务指导。应设置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干部,其行政上接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挂靠单位的拨款及补贴;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
辽宁省林业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辽宁省科协、辽宁省林业厅审查同意。经
辽宁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辽宁省科协、辽宁省林业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辽宁省科协、辽宁省林业厅和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9日第九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