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97号),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是省
自然资源厅的
部门管理机构,为
副厅级。
主要职责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省级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省级标准。提出新建、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林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省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省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省应急管理厅,以省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及省级资金,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核省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应急、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行政编制5名,主任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1名
(二)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组织协调涉及其他机构的联合审批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承担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督促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行政编制5名,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三)生态保护修复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承担造林指标任务。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行政编制4名,处长(主任)职数1名。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政案件稽查和林权争议处理。
行政编制5名,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五)草原和湿地管理处。指导草原和湿地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草原、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行政编制4名,处长职数1名。
(六)荒漠化防治处。拟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士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沙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
行政编制4名,处长职数1名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出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
行编制4名,处长职数1名
(八)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行政编制4名,处长职数1名。
(九)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处。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省林业产业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和发展,指导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组织、指导全省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项目建没和发展。
行政编制4名,处长职数1名。
(十)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林木种子、草种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行政编制4名,处长职数1名
(十一)规划财务处。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及省级资金,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编制4名,处长职数1名。
(十二)科学技术和国际合作处。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开展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与交流,承办相关重要国际活动和履约工作。负责相关外事工作。
行政编制4名,处长职数1名。
(十三)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行政编制4名,主任(处长)职数1名。
人事编制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行政编制64名(不含两委人员编制)。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处级);机关党委专职副记1名(正处级),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处长(主任)职数13名,处(副主任)职数3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直属机构
辽宁省森林公安局(
辽宁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为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直属行政机构(
正处级)。
主要职责: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特大森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设4个内设机构,3个派出所。政法专项编制50名。设局长(总队长)1名(正处级),政委1名(正处级),副局长(副总队长)2名(副处级)。
相关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辽宁省委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辽宁省委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4日起施行。
现任领导
所获荣誉
2021年4月,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被授予“辽宁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称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