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捐助。主要从事募集教育基金、开展奖励优秀教师、资助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理事成员
理事:(按姓氏笔划排序)
大熊昭万宝至马达大连有限公司总裁
王怀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王中宣辽宁电台副台长
王守彬辽宁营口青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春鹏中国石化辽河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王悦省审计厅厅长
方威辽宁方大集团总裁兼抚顺炭素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鸿德原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宁红莹圣邦集团北京圣邦康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齐再光省教育厅纪检组长
刘玉中国教育报驻辽宁记者站副站长
刘忠田辽宁忠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强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抚顺石化分公司总经理
伊藤正志日本富士计器株式会社社长
沈殿成中国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总经理
李方勇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兰芬省实验学校副校长
李树森省教育厅副厅长
李桂莲中国大杨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李喜平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杨成广本溪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何晓淳省教育厅副厅长
张玉文省地税局局长
张学广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
张述禹辽宁大学党委书记
张锡林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毓茂辽宁省政协副主席
林福全福建富贵鸟鞋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总经理
陈香梅美籍华人、著名社会活动家
陈丽华省教育基金会办公室主任
明志友朝阳北票市教育局局长
金竹花抚顺市李石寨朝鲜族学校校长
金连武北绿墨尼啤酒分公司经理
北方航空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周承锋加拿大中华教育风险投资公司董事长
周浩波省教育厅副厅长
孟凌君辽海出版社社长
姚亚园辽河油田勘探局副局长
郝庆堂原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赵成峻蒲金钢板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首先省电力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都本伟辽宁省政府副秘书长
徐德馨台湾航欣科技集团董事长
梁金升辽宁电视台副台长
韩召善辽宁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蒋凡中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分公司总经理
董树奎省国税局局长
崔景懿省教育厅财务处处长
蒲若梅辽宁日报要闻部副主任
廉瀛北京天人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
组织章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教育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弘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和文明风尚,推动辽宁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使教育更好地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成立辽宁省教育基金会。
第二章 性质 第二条本基金会是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经民政部门批准并登记注册,团结社会各界朋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筹措资金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章 任务第三条团结组织并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发展我省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分配使用基金,并使基金增值。
第四条实施
教育扶贫工程,扶持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确定教育扶贫资助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资助活动。
第五条制定奖励条例,确定奖励项目,奖励大、中、小学及幼儿园的优秀教师。奖励热爱祖国和人民,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成绩优秀,为祖国争得荣誉的品学兼优的大、中、小学生。
第六条发挥纽带和桥梁的作用,为教育基金会理事、理事单位服务,搭建教育与社会各界联系、沟通的平台,组织教育系统优秀人力资源,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而添砖加瓦、拾遗补缺。
第七条负责办理
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下达的各项任务,指导、协调我省各市、县(区)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的工作。
第八条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内外友好团体和友好人士及国内、国际教育组织的友好往来与相互合作。
第四章 基金和财产的受赠与管理
第九条基金和财产的受赠
1.省教育基金会接受省财政的专项拨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产权契约,各类物资(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接受有利于促进教育及公益事业发展的各项赞助和资助。
2.基金会根据捐赠者的捐赠意向,就捐赠的资金和财产等内容与捐赠者订立捐赠协议。在双方依法履行协议的基础上,基金会向捐赠者出具有效收据,颁发证书和纪念品并对捐赠者的善举(征得捐赠者同意后)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
3.基金会对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学校、兴建教育扶贫基地等公益事业的工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条基金和财产的用途
1.用于扶持发展我省基础教育事业;
2.表彰优秀教师、奖励优秀学生、奖励尊师重教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开展其他各种奖教奖学和教育扶贫等公益活动;
3.开展基金会的正常业务和各种筹集教育基金的活动。
第十一条基金和财产的管理与监督
1.教育基金按专项资金管理,由当地银行设立专户储存;
2.教育基金和受赠财产设专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基金和受赠财产管理制度、监督制度;
3.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受赠基金和财产的保值增值。
4.基金会办公室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基金的募集、管理及使用情况;定期向理事大会报告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5.对基金与受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对捐赠者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辽宁省教育基金会对尊师重教、捐资助学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捐资数额巨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用其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命名学校或建筑物,可以为其树碑;对在捐资活动中成绩显著者,可以适当形式进行表彰;对筹集资金贡献较大者,也要给予适当奖励。基金会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六章 优惠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向基金会捐赠教育基金,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十四条境外向基金会捐赠的用于教育或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十五条对于捐赠的公益性工程项目,基金会将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基金会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不许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不许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发现受赠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基金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设常务副理事长1人,设常务理事若干人,均在理事中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理事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任免。
第十九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职权
2.推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3.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4.听取和审查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提出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理事长、副理事长主持基金会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辽宁省教育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