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审计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机关职能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省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监督并执行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专业领域审计发展规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省长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市级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国家和省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厅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和省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省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和省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市级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开展全省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省审计工作统筹,明晰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机构设置
省审计厅设置34个机构(处级),其中:内设机构16个,派出审计机构18个。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办、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等工作,对审计工作相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组织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核有关工作,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法规计划处。
承担审计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参与起草财政经济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审核市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审计成果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审理处。
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
(四)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
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组织对审计厅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
(五)电子数据审计处。
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统筹规划全省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财政审计处。
组织审计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审计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审计省级预算收入执行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等情况,组织审计相关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七)行政政法审计处。
组织审计行政政法部门及直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八)教科文卫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相关部门及直属单位、市级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
(九)农业农村审计处。
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
(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
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
(十一)固定资产与涉外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投资、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根据审计署授权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十二)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相关部门、市级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十三)企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省政府规定的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政府国资国企监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十四)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金融机构和省政府规定的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十五)经济责任审计处。
组织对市厅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市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以及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办协管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二、派出机构
省审计厅设18个派出审计机构:派出审计一处、二处、三处、四处、五处、六处、七处、八处、九处、十处、十一处、十二处、十三处、十四处、十五处、十六处、十七处、十八处。
组织审计对各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省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财政收支管理情况,省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地方政府债务和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情况等工作。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市级以下检察院和法院财政财务收支。根据省审计厅授权,依法开展相关审计,承办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领导
(更新截止2024年07月)
直属单位
辽宁省审计服务中心
(一)承担全省审计系统信息网络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为审计工作提升计算机技术服务与数据审计保障。
(三)承担审计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研究工作。
(四)承担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