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合唱协会
2001年3月成立于辽宁省的社会团体
辽宁省合唱协会成立于2001年3月,由原辽宁省文化厅批准、省民政厅验收合格后正式组建。辽宁省合唱协会为第四届,协会理事长为孙雷,副理事长兼驻会秘书长朱军杰,副理事长为曲致正、孟欣、刘威、王英奎、赛晓阳、杨宏、田凤翥、孙毅、郭建平、白旭,党支部书记黄志江。辽宁省合唱协会领导集体由辽宁省知名指挥家、音乐教育家、词曲作家以及为辽宁合唱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教育工作者组成。
协会介绍
根据章程,辽宁省合唱协会开展的主要业务是:基层合唱知识的辅导、讲学;开展各类型层次的合唱知识研讨及培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举办地区性、全省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各类合唱展演及赛事活动。与全国其他省市、国际合唱团体建立联系,进行学术交流。合唱教材及专业刊物的编辑及出版等。
辽宁省合唱协会于2019年1月30日在沈阳市铁西区文化馆举行第四届会员大会及第一次理事会议,换届选举出新一届领导班子,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新时期文艺思想,实事求是地分析了辽宁合唱事业发展的现状,统一思想,理清思路,明确本届理事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辽宁省合唱协会,英文名LIAONINGCHORUS ASSOCIATON(缩写CLC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 辽宁省专业、业余合唱指挥、合唱团员、合唱词曲作者、合唱团体及合唱活动组织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音乐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为普及与提高辽宁省合唱艺术水平、开展群众合唱活动、创作推荐合唱作品、发展各民族合唱艺术事业、加强国内外交流、促进人民素质教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为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17号,沈阳天地四楼。邮政编码:11016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城乡街道、社区、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进行合唱知识宣传普及和业务辅导,举办各种形式、层次和类别的合唱知识讲座,提高人民群众的艺术欣赏能力与合唱水平;
(二)根据社会需要,按照“缺啥补啥”的原则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合唱培训班,提升短板,培养骨干,总结典型经验,推动均衡发展;
(三)举办或配合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举办地区性、全省性、全国性和国际性合唱活动;
(四)与国内外合唱组织建立广泛联系,通过学术交流、资料信息交换和演出活动,学习借鉴先进合唱理念和技术,促进我省合唱水平提升;
(五)充分发挥多媒体平台作用,办好辽宁省合唱协会官方网站,规范建立本会公众号及微信、QQ群,不定期编辑出版合唱曲集与合唱类音像制品,服务会员,服务社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的合唱指挥、合唱团员、合唱作品的词曲作者、热情支持合唱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合唱活动的组织者,在本地区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的职业、非职业合唱团应能够常年坚持排练演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长办公会议(3名以上理事)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审定理事长签批;
(四)纳入会员电子档案库,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设立监事或监事会。
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党委、政府资助;
(五)社会或个人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三条本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9年1月30日召开的届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
理 事 长: 孙 雷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朱军杰
党总支书记:黄志江
副理事长:曲致正 孟 欣 刘 威王英奎 赛晓阳 杨宏 白旭 田凤翥 郭建平 孙毅 文佳良
副秘书长:李宇辉 张煜 李岩飞 候艳超 徐波
办公室: 王旭 张煜 李成龙 刘家琦
常务理事:
沈阳市:张玲;赵艳洁;浴辉;郭蕾;董威;那荣广;罗欣; 王秋诗;宋杨
大连市:张弛;曲家乾;贾薇
朝阳市:姬晓霞
抚顺市:顾兆杰
本溪市:孙佩忠
丹东市:孙艳乔
营口市:赵路伟
鞍山市:冯冶冰
盘锦市:韩守江
理事会下设机构
创作委员会
主任: 曲致正
指挥委员会
主任: 孟 欣
合唱教育委员会
主任:王英奎;董威;那荣广
童声合唱指导委员会
主任:白旭;宋杨
基层合唱活动委员会
主任:朱军杰; 文佳良
专家顾问委员会
林枢 史建南 铁源 邬大为 张力伟 王克俭 胡宏伟 晓 丹 程明秦崔茂三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12 17:35
目录
概述
协会介绍
协会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