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f Liaoning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是辽宁省的
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要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条,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下设机构
专门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选举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室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现任领导
主任
副主任
刘慧晏:辽宁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陈绿平: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省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
于国安: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秘书长兼机关党组书记、办公厅主任
秘书长
于国安: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秘书长兼机关党组书记、办公厅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