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
省政府组成部门,为
正厅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挂辽宁省外国专家局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含医疗保障,下同)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承担省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牵头推进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全省人力资源市场。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创业扶持援助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辽就业管理规定,承担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和安全稳定运行。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实施国家荣誉制度,规范全省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承办省政府开展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承办省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职务任免事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七)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八)按分工负责企业帮扶工作。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加强促进就业创业、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激励人才创新创造、保障农民工权益等职责。
职责分工
与省教育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会务、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相关工作,牵头负责企业帮扶工作,统筹协调系统营商环境建设和扶贫等工作。
(二)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确认等事项的实施工作,统筹推进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实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开展调研和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和政务信息管理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参与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
(四)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居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工作,承担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负责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和基本养老金调整,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政策相关工作。
(六)工伤保险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按权限承担省本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工伤预防、康复和伤残等级再次鉴定工作,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七)失业保险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建立并组织实施全省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参与拟订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指导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办法,依法对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支付和投资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九)就业促进处。拟订全省就业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使用和管理,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援助政策和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组织拟订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政策、规划及标准,指导全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办业务,承担就业指标和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任务。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辽就业管理规定。承担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拟订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政策及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省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承担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技工院校招生注册、学籍管理等工作。
(十一)人才开发处(人力资源市场处)。按分工拟订全省综合性人才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开展全省人才工作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重大人才计划、人才项目、人才政府荣誉制度和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家智力成果转化和服务基层工作,受理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申请,组织拟订并实施留学人员来辽工作的政策,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
(十二)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牵头负责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跟进区域、行业、产业对人才的需求开展调研,提出强化人才政策供给、推进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意见建议。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创新人才评价机制,负责人才评价科学化、岗位化、分类化相关工作。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岗位聘任工作,拟订全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负责省本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十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组织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考核培训、奖励处分等工作,协调核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组织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方案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备案工作。负责机关工勤人员岗位核定、聘用管理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确定和晋升技术等级的条件及培训考核办法。
(十四)工资福利处(奖惩任免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统计调查,指导全省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业务工作,负责省直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工作,承办省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职务任免相关事宜。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承办省政府开展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和对象,组织实施省政府部门开展的系统性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劳动关系处。拟订并组织落实全省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并组织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规范,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规范国有企业裁员行为,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特殊工时审批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工作。
(十六)仲裁信访处。拟订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指导系统信访工作,负责群体性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统计及分析研判工作,负责厅机关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接待处理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人员进京上访问题。
(十七)劳动监察局。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全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拟订辽宁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出国(境)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现任领导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谷孝红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组组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
李强(更新截止2024年10月)
行政编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中共辽宁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辽宁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4日起施行。
所获荣誉
2021年4月,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被授予“辽宁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10月,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被拟表彰为“全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先进集体”。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