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会谈由边界代表或副代表同对方就管段范围内发生边境涉外事务进行交涉处理等。边防会晤由会晤站站长或副站长同对方就管段范围内发生的边境一般涉外事务进行交涉处理或为举行边防会谈进行联络协商。对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稳定,促进边疆经济,增进睦邻友好,具有积极作用。①交涉处理相邻国家武装挑衅、入侵和蚕食本国领土,侵犯本国主权和利益事务。②交涉处理双方人员、
交通运输工具、航空器和牲畜越界等事务,维护国(边)界秩序。③交涉处理有关界务问题,保持国(边)界线清晰。④依据有关条约、协定和协议,通报和传递有关信息。⑤研究掌握对方情况和动态。⑥开展边防交往与合作。①依法办事。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约、协定和协议为依据,依法处理边境涉外事务。②以理服人。交涉处理边境事务,坚持摆事实、讲道理,做到有理、有利、有节。③力争主动。围绕主要议题,着眼全局,以我为主,掌握主动,讲究策略,灵活应对,并做好应付各种意外情况的准备。④平等协商。与对方交往既要热情友好,礼仪周到,不卑不亢,保持尊严;又要坚持原则,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合情合理地解决问题。①举行会谈会晤前,边界代表或会晤站站长组织拟制会谈会晤方案,准备相关资料,熟悉有关情况,做好充分准备。会谈会晤方案按规定报经批准。②边防会谈会晤人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双方会谈会晤主谈人员的职务应对等,参加人数由各方自定,大致相当。③会谈会晤的时间、地点、议题于事前经双方约定。会晤以信号(旗帜、灯光等)、电话、书信或派员联络商定。④双方会谈会晤人员携带有效证件和标志,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地点出境入境,到达会谈会晤地点。⑤会谈会晤按双方确定的程序和议题进行,双方各自记录,互不核对。达成一致的重要事项可根据有关条约、协议、协定的规定签署会谈纪要,下次会谈会晤时互相通报执行纪要采取的措施及其结果。⑥边防会谈会晤结束后,主管部门、边界代表或主谈人员应及时组织总结讲评,整理会谈会晤记录,将会谈会晤情况及时上报。视情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