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界条约的修正或补充,通常作为边界条约的附件,有时也可作为单独的文件。常见的有关于国界协定的议定书、国界补充协定的议定书等。相邻国家秉承各方共同签署的边界协议的原则精神,以边界条约为依据,由缔约国各自任命的全权代表组成联合勘界委员会,根据边界条约及其附图在实地具体确定边界线的位置,实际划定双方边界,共同或分别树立界桩作为国界标志标定国界。在联合勘察的基础上,共同制作记录,起草联合检查委员会有关工作文件、边界议定书和绘制议定书附图等。边界议定书一般由名称、序言、约文、最后条款等部分组成。内容包括:议定书所解决的问题,协定的宗旨和原则;界桩的数量、编号、种类、树立的原则以及划分分水岭和界河边界的具体方法;每棵界桩的具体位置(坐标、磁方位角、真方位角)等;界桩、界河的维护方法;议定书签署、批准、生效等。议定书经各方签署后,即成为边界条约的附属文件,与边界条约具有同等效力,是确定两国边界线的依据,由各方保存。此外,还有与边防相关的各类议定书,如界河中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共同利用协定的议定书、边防信息交换议定书、国界管理制度协定的议定书、边境口岸协定的议定书等。
中国政府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睦邻友好政策,与邻为善、以邻为伴,与有关国家通过平等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国界划界问题,与周边邻国签署了一系列的边界协议、条约和协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东段补充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森林防火联防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俄罗斯联邦联邦边防总局边防信息交换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船只从乌苏里江经哈巴罗夫斯克城下至黑龙江往返航行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叙述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