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海防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文件
边海防是1997年3月14日发布的文件。我国是一个边海防大国,陆地边界线和大陆海岸线总长4万余公里,我国与14个国家接壤,与8个国家海域相邻或相向,建立边海防是为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
通过实施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四章 边防、海防和空防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七章 国防教育
第八章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章 边防、海防和空防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防卫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八条 国家根据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设作战、指挥、通信、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防设施的建设,保护国防设施的安全。
海岸近况
我国是一个边海防大国,陆地边界线和大陆海岸线总长4万余公里。其中,陆地边界线长2.2万余公里,分别与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缅甸、老挝、越南14个国家接壤;大陆海岸线长1.8万余公里,依次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越南8个国家海域相邻或相向。另外,我国沿海还有6500多个岛屿(未计台湾岛、澎湖列岛和南海诸岛),岛岸线长1.4万余公里。我国沿边沿海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8个地、州、盟、市、区,339个县、市、旗、区。居住着朝鲜、蒙古、维吾尔、哈萨克、藏、苗、壮等46个少数民族。边海防地区多种语言、文字、习俗并存,人文背景各异,民族宗教问题复杂。
我国边海防地区地理环境复杂,气候多变,生活条件比较艰苦。有的森林茂密,江河湖泊众多,冬季严寒多雪,夏季温湿多雨。有的草原、沙漠、丘陵、沼泽相间,气候干燥、风大沙多。有的地处雪域高原,高寒缺氧,年无霜期短。海区跨越37个纬度,气候差异大,高温、高湿、高盐、多风、多雨。由于地处偏远,大部分边海防地区交通、通信不便,经济发展滞后,文化生活单调,社会依托条件不足。全国90%以上的边境线(市)为国家级贫困县(市)。大部分边海防连队驻地自然环境差,海拔最高的地方达5380米;最冷的地方冬季可达-52℃;高热、高湿的地方夏季平均气温达33℃以上,昼夜温差小,湿度超过90%。西北、西南边界不少边防连队周围上百公里无人烟,少数边防连队常年驻守在“地上不长草,天空无飞鸟,氧气吃不饱,风吹石头跑,六月雪花飘,四季穿棉袄”的雪域高原;南沙守礁部队远离祖国大陆,生活十分寂寞,“白天兵看兵,晚上看星星”。
我国边海防实行军地分工负责的防卫管理体制。军队主要负责边境、沿海和海上防卫警戒,防范、制止和打击外来入侵、蚕食、挑衅以及越界破坏等活动;公安边防部队主要负责边境沿海地区和海上治安管理及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防范、打击边境沿海地区偷渡、贩毒、走私等违法犯罪,组织参与边境沿海地区的反恐怖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海监、渔政、海事、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负责相应的维权执法和管理任务。国家设立边海防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协调全国边海防工作。各军区和沿边沿海省、市、县三级均设立边海防委员会,统一协调本辖区的边海防工作。
近年来,人民解放军边海防部队按照强边固防、睦邻友好、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与邻国签订的协定协议,坚持搞好战备执勤,严密防范各类入侵、蚕食和越境渗透破坏活动,及时制止违反边海防政策法规和改变国界线现状的行为,有效维护边境沿海地区和管辖海域的安全稳定。国家坚持把军警民联防联管联建作为保卫边海防、建设边海疆的有力保证。近年来,不断完善以军队为主体、各涉边涉海队伍协同配合、边境沿海地区民兵预备役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力量体系,推进以指挥信息系统为重点、以信息基础设施为支撑的边海防信息化建设,加强边海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管边控海能力水平,促进了沿边沿海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我国始终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重视与相邻国家建立边境地区信任措施,加强边境地区军队友好交往,积极预防危险军事活动,维护边境地区和平与稳定。1993年9月和1996年11月,中国与印度先后签署《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和《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2005年4月,中印两国签署《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实施办法的议定书》,就1996年建立信任措施协定有关条款的具体实施办法达成协议。1996年4月,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1997年4月,中国与上述国家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对长达7600多公里的中哈、中吉、中俄、中塔边界一定纵深内的作战部队与武器装备进行裁减,每年组织相互视察活动,监督和核查边境地区信任措施落实情况。1998年12月,中国与不丹签署《关于在中不边境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
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忠实履行军事领域边境信任协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国防部分别与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缅甸、越南等国相关部门签署《边防合作协议》,建立总部、军区(省军区)和边防部队三级会晤机制,及时通报边境信息,协商处置重要边境事务。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沿边设有60多个边境会谈会晤站,每年与邻国举行会谈会晤活动数千次。近年来,与俄罗斯、塔吉克斯坦、蒙古、巴基斯坦等国在边境地区举行双边或多边边境封控、联合反恐等军事演练,开展联合巡逻、联合检查等活动。
我国政府与多个陆地邻国签订过节管理制度协定,明确共同维护边境地区秩序、保护与利用跨界河流、建立边境地区联系制度、协商处理边境事务等合作措施。建立边界代表制度,负责与邻国协商处理无需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边境事务。中国边界代表由政府任命、边防部队领导担任,在当地军事机关、外事部门指导下工作。边界代表定期交换边境相关信息,防范和处理各类边境事件,配合做好口岸管理、跨境运输、渔业合作、环境保护、灾害预防等工作。
我国重视与周边国家的防务安全磋商。与蒙古、日本、越南、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印度、巴基斯坦等周边国家建立防务安全磋商和政策对话机制。定期举行不同层级的磋商对话,主要探讨亚太安全形势、双边军事关系、地区热点等问题,对促进相互理解、巩固睦邻友好、深化互信合作、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设置机构
国家边海防研究中心揭牌仪式2014年04月25日在军科举行。国家边海防委员会依托军事科学院成立国家边海防研究中心,组织协调军地相关研究机构和力量,统筹开展边海防基础与应用理论研究,为国家边海防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为我国边海防建设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6 17:29
目录
概述
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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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