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管理,包括国(边)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和边境管理区管理。
主要内容
维护国(边)界清晰和国界标志;
对从口岸、通道出入国(边)界的人员、
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等进行边防检查和监护;
办理和查验人员进入边境管理区的手续和证件;
防范和制止人员非法越界,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问题,维护边境地区社会治安和正常秩序。
即对国(边)界及其标志的管理和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主要任务
对国(边)界标志的保护、维修,对界水河道、沙洲、岛屿的维护,对损坏、移动、毁坏边界标志及危害国(边)界安全行为的处理等。
边防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和与邻国签订的
边界条约,边界制度条约、协议、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国(边)界线和国(边)界标志进行巡查和维护,防范和制止可能危害边界走向稳定和国(边)界标志安全的行为。
发现国(边)界标志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或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国(边)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国(边)界通视道的清理,按照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或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跨越国(边)界的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他工程设施,按照两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对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国(边)界标志的行为,擅自从事改变或可能改变国(边)界走向、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河)稳定的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主权国家的国(边)界都不允许随意出入。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人和本国公民出境入境的程序和制度,并与其他国家签署有关条约、协议,规定有关管理制度。
规定出境入境口岸
主要由对外开放的机场,沿海、内河港口,边境口岸和通道构成,国家在开放口岸设置边防检查机关实施出境入境检查。对外开放的机场、沿海和内河港口,由本国规定。开设边境口岸和通道,要通过与邻国协商确定。
检查出境入境人员
边防检查机关检查出境入境人员是否持有有效通行证件,并且验证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从指定的口岸、通道出境入境;查明并阻止国家法律规定不允许出境入境人员和违反国家出境入境管理制度的人员出境入境;查缉偷渡人员。
检查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
为防止人员利用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偷越边境,保证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边防检查机关对出境入境的汽车、火车、船只等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查,对停放(停泊)在规定地点的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监护。
检查出境入境货物
边防检查机关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检查;对进出境的动植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和截获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物品;控制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出境入境法规强行出境入境的非法越界行为,对企图扒乘交通运输工具偷越边境的行为,对携带违禁物品和走私行为,边防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给予警告、罚款、拘留、限期出境与驱逐出境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有关赃款、赃物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边防管理部门和边防武装力量依法对边境管理区实施特殊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边境地区按照边境乡、镇或县、市划定。
主要做法
制定边境地区的各种管理制度
世界各国以国内法或同邻国签订边境制度条约的方式规定边境地区的管理制度,一般有国(边)界管理制度、会谈会晤制度、户籍管理制度、出入和通行制度、治安管理制度和边境地区联防制度等。通过与邻国签订有关边境制度协议,规定双方协商处理有关边境事宜的程序、方法和合作机制。
对进出边境地区实施管理
边防部门依据边境管理区通行制度,在通往边境管理区的交通要道上设立检查站,对来往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实施验证、盘查,防止无证人员和不允许进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通过,查禁违禁物品;对双方边民往来进行管理,防止人员随意穿越国(边)界,一旦发现企图越出国(边)界和已经非法越入国(边)界的人员,边防部门即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扣留人员,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规定户口迁入和暂住制度
管理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辖区居住人员;签发、管理边境地区出境入境通行证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对申请边境生产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办证。
控制边境地带生产作业活动
依据与邻国签订的边境制度条约、协议及本国的法律法规,对在靠近国(边)界附近区域耕作、放牧、采伐、采集、狩猎活动,在界河、界湖进行的捕捞、航运、堤坝维修、引水工程修筑,在边境前沿进行爆破、测绘、拍摄电影、录像等边境生产作业活动,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管理措施。对于违反者,边防部门有权制止其活动,并可视情节轻重扣留人员、作业工具和非法所得,或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查处。
对边民互市、边境、地方贸易进行管理
确定双方在国(边)界附近指定地点、区域进行边民互市、边境小额贸易、地方贸易,并对关税、税收、货币的使用实施管理。
边境管理区治安管理
监督、指导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开展群众安全防范工作;打击偷渡、走私、非法越界等违法犯罪活动,侦破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预防火灾、爆炸、中毒、沉船等治安事故;预防和处置边境涉外事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军警民联防。
对邻国居民避难人员实施管理
因交通事故、火灾、水灾、风灾以及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自然力的影响而非法越界的避难人员,将其在指定地点收容,控制活动范围。灾害消除后,迅速将入境人员遣返。
向邻国边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为使两国边民和睦相处、生活安宁,边防部门根据协议规定应向邻国通报边界附近地区发生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和流行性疾病等情况,对爆破、用于和平目的的航摄和航空物探等活动,应提前通报对方,防止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