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
假肢、
矫形器、假眼、
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工伤职工安装辅助
器具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为其日常生活或就业所必须,关系基本人身权利的实现,因此应当受到保障,并且这种需要是
工伤事故的主要后果之一,自然应当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赔偿。
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
假肢、
矫形器、假眼、
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要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为其日常生活或就业所必须,关系基本人身权利的实现,因此应当受到保障,并且这种需要是
工伤事故的主要后果之一,自然应当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赔偿。
《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
矫形器、
假眼、
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上述规定,辅助器具费用的计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对这种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数额的确定上应参照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和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都规定“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综上,《
工伤保险条例》中辅助器具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也应以“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为宜。
例如:赵某为某运输公司装卸工,在一次运输石料的过程中,因运输车辆的翻斗栏板发生破损事故,导致左眼破损且左腿截肢,后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可以安装左侧的假眼,并可配置轮椅一辆。为便利做单位为其安排的传达室接线员的工作,周某到某美容中心安装了一只高档次假眼,花费3000元,而普通医院的该项费用仅为2000元,后又到残疾人商店购得普通型轮椅一台,花费1800元,其应获得的辅助器具赔偿金额得按照普通适用型标准计算,而不是按照其所实际支出的数额计算,因为其
假眼超出了普通适用型的标准。这样,赵某所能获得的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为: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且“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由于《
工伤保险条例》在这方面没有作出单独的规定,因此存在上述情况时应适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选择上应做到透明、公开、公正。
第30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
矫形器、假眼、
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26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第4条 第6项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
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