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Soft Clause),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
常见的软条款如下:
a.
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正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
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