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永续利用,伐尽整个经营单位全部成熟林分之后,到可再次采伐成熟林分时所用的
期间称为轮伐期。
轮流伐尽经营类型内各林分后再次回到最初伐区采伐成熟林的
生产周期。包括采伐、更新、培育成林到再次采伐周而复始的整个时期。轮伐期的确定可为实现森林的永续利用安排时间序列的重要手段。但世界各国对轮伐期的理解不尽相同:日本把森林成熟龄与主伐年龄等同,称伐期龄;美国不分成熟龄、主伐年龄,称轮伐期;苏联从1952年起以主伐年龄代替轮伐期。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普遍采用主伐年龄,60年代随着以场定居、以场轮伐的方针而逐渐采用轮伐期的概念,至今这两种概念都在生产中应用。
轮伐期概念的形成与法正林思想有密切联系,因此只适用于同龄林皆伐或渐伐作业,表示在一个森林经营类型内,为保证永续利用而培育森林所需要的平均年限。通常根据森林成熟所确定的最合理的采伐年龄称主伐年龄,加上更新期就构成了轮伐期的概念。用公式表示为: U=α±V
式中U为轮伐期;α为主伐年龄或采伐年龄;V 为更新期。伐后更新(皆伐)要加上更新期;伐前更新(渐伐)要减去更新期;如伐后立即更新,则更新期为零,这时轮伐期等于主伐年龄。在森林经理工作中,轮伐期是确定森林培育目标、计算采伐量、森林调整、以及规划设计不可缺少的林业技术经济指标。
确定轮伐期的依据 确定轮伐期以森林成熟为基础,同时考虑经济因素和自然因素。森林在国民经济中的意义和作用不同,因此确定轮伐期所依据的森林成熟种类和重点也不相同。如用材林,是以数量成熟和工艺成熟为主要依据,一般不低于数量成熟龄,也不超过自然成熟龄;薪炭林以数量成熟为主,如靠天然更新时还要考虑更新成熟。防护林、风景林以防护成熟或自然成熟为主,也考虑工艺成熟。此外还应从经济成熟角度综合分析。自然因素,包括林学因素,要涉及经营类型的年龄结构、病虫害、森林更新和土地生产力情况等。天然林即使相同树种也要分别确定轮伐期。在经营类型内几个树种各占不同面积时,或以其主要树种为准,或以其优势树种为准,或用
加权平均法确定轮伐期。森林成熟具有一定的持续期,因此确定的轮伐期可以有一定幅度。通常,轮伐期是5年或10年的倍数,也可用龄级表示。轮伐期一经确定,不宜轻易改变,但也可因国民经济需材结构的变化和经营水平的提高而相应调整轮伐期。各国轮伐期总的是趋于缩短。
皆伐作业森林经营类型 在林分按龄级公布均匀时,可按所确定的轮伐期计算采伐量组织轮伐。而在龄级分布不均匀的经营类型中,按轮伐期组织轮伐会造成过熟林分积压或采伐了未成熟的林分,因而往往需要安排一段过渡时期,称为调整期或改良期、整理期、更正期,借以调整龄级分布。调整期的长短,根据经营类型内龄级结构、调整速度而定,以尽量使调整前后的产量不产生太大的波动为原则,一般短于轮伐期。
择伐作业森林经营类型 轮伐期对这种经营类型不完全适用。因它不是轮流采伐经营类型中的各个林分,而是在一个林分中采伐一部分径阶,保留林分中其余林木继续生长、更新;经过一定时期又恢复到择伐前原来林木径阶状态,再次择伐。这种择伐周期称回归年或循环期。在异龄林、择伐作业中用回归年代替轮伐期,一般的时期比轮伐期短,是轮伐期的一部分。通常择伐作业并非在全林区进行,而是先划分等于回归年年数的择伐区,每年择伐一个区,以实行连年作业的永续利用。回归年 (A)的时间可通过标准地调查林分各径阶所需年数(α),再根据择伐径阶数(n>)按下式计算: A=αn也可利用下列公式,根据择伐强度(S)及材积生长率(P)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