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但是,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前者称为承诺转质,后者称为责任转质。
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进行转质,超过的部分,在出质人(即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即原债权人)对超过的部分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但未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该行为为“责任转质”。责任转质虽然有效,但因此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