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付
证券(Pay Through Securities)可以说是转递证券和
抵押贷款债券的结合,兼有两者的一些特点。转付证券是发行机构的
债券。购买者是债权人,这与
抵押贷款债券相同。发行机构用于偿还转付
证券本息的资金来源于相应
抵押贷款组合所产生的
现金流量,这又与转递证券相同。转付
证券与转递证券的区别主要在于
抵押贷款组合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投资者,与抵押贷款
债券的区别则主要在于二者偿还的资金来源不同。
转付证券(Pay Through Securities)的偿付现金流同样来自基础
贷款债务人归还的本息,但其与
转手证券的显著区别在于,它对基础贷款组合产生的现金流进行了重组,使证券本息的偿付机制发生变化,以满足对风险、收益、期限等具有不同
偏好的投资者。转付证券因采用了现金流重组技术,可以设计出许多特征各异的品种。
证券发行人也即SPV 从发起人处购买支持资产并对其进行组合和包装,经
信用增级和
信用评级后,凭以
发行债券(转付证券)。在转付证券结构中,支持资产保留在SPV的资产负债表内,系SPV资产,但SPV应将其
抵押/
质押给
债券投资者。为方便投资者行使
债券债权和支持资产
抵押/质押权,一般在
证券结构中都有一
信托机构作为众多投资者的代表担任受托管理人。
债券存续期间,支持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优先用于债券的本息偿付。服务商负责将支持资产的收入及时支付给受托管理人,再由受托管理人按证券发行条件支付给
债券持有人,SPV应就证券的收益对受托管理人进而对证券持有人负责。在转付
证券的债权债务关系中,SPV系证券的债务人,投资者是
证券债权人。受托管理人与
证券投资者之间形成代理的法律关系,受托管理人代表投资者对SPV行使
证券债权和支持资产抵押/质押权。在SPV不能如期支付
证券本息时,受托管理人应通过对支持资产行使
抵押/质押权或要求证券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方式确保证券的偿付,以维护
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转付证券系SPV 的负债,支持资产的收入在法律上仍归SPV所有,因此,SPV可根据投资者对风险、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对支持资产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和分配,并据以发行在
利率、期限和本息支付方式等各方面都进行了档次划分的系列证券。而转付证券的
债券性质也决定了当支持资产
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当期证券本息时,SPV或其他义务人(如证券
信用增级的提供者)有义务以其它资金予以补足;当支持资产
现金流量大于当期证券应付本息时,受托管理人应按
证券发行契约的规定将多余部分现金进行合规投资,以补充日后支持资产现金流的不足。因此,转付
证券交易结构中支持资产现金流在偿付证券本息前可受到很大程度的调节,以确保证券本息按证券化交易设想得到偿付。转付
证券受偿现金流的稳定度和可预测性等也因此比过手证券要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