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完整权就是权利人享有对身体组织部分保持完整、安全的权利,任何殴打、搜查、侵扰、破坏都是侵害自然人身体权的行为。完整性(integrity),指统一而不分开的性质和状态,具有或保持着应有的部分,没有损坏或残缺。所谓“身体完整性”指具有或保持身体统一而不分开,没有损坏或残缺的性质或状态。这种“完整”包括两个含义,一个是身体的实质性完整,即身体的组成部分不得残缺;另一个是身体的形式完整,指身体的组成部分不被非法接触或侵扰。身体完整权教育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者应当让孩子知道,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谁能以何种方式触摸他们的身体哪些部分。让孩子知道未经他们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可以在违背他们意愿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触碰他们的身体部位。无论是搭肩膀、亲吻还是其他性触碰行为,只要这样的行为让他们觉得不舒服,他们就应该立即说“不”。
定义
《牛津法理学与法哲学手册》(TheOxford Handbook of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of Law)认为,身体完整权是指对于其他任何人,每个人都有对其自己身体占有和使用的排他权利。这一权利意味着,他人无权取得合法占有或使用自己身体的权利。简单来说,身体完整权就是“拥有完整身体的权利”和“身体不受干涉的权利”的总和。
我国有学者认为,维护身体组织完整、安全的权利是身体权的下位概念,这里的身体组织不仅仅包括人的自然生长的身体组织,也包括已经植入身体的移植器官,也就是说,权利人享有对身体组织保持完整、安全的权利,任何殴打、搜查、侵扰、破坏的方式都是侵害自然人身体权的行为。
侵害身体完整权的行为方式
暴力殴打
身体权表现为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任何人破坏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都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因此,任何殴打、搜查、侵扰、破坏自然人身体的行为,都是侵害自然人身体权的行为。有一部分侵害身体完整权的行为表现为一些轻微的暴力行为,一般表现为强行剔除他人头发、强行剪掉他人指甲、强行抽取他人血液、向他人身上泼洒污物等,这些轻微的暴力行为可能不会造成身体健康上的损害。法律保护公民的身体不受侵害,任何侵害公民身体的行为,即使没有损害公民的健康,也视为对身体完整权的侵害。
不当外科手术
医生在已经取得患者同意的权限范围内实施手术不是侵害患者身体完整权的行为,但医生若超越患者同意的权限范围而进行手术,并致使患者身体遭受损害的,则是侵害患者身体完整权的行为。例如,美容整形手术失败致使受害人毁容,或外科医生对某些本可实施保乳手术的乳腺癌患者实施根治术等,都构成对患者身体完整权的侵害。
非法搜查身体
自然人的身体是否接受检查,原则上受自然人意志所支配。如果是有权机关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搜查,这种授权行为不被认为是违法行为,不构成侵害身体权。非法搜查身体,是指无权搜查或者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个人违反法律程序,擅自对自然人身体搜查的行为。非法搜查的主体,可能是公检法机关,也可能是其他机关或个人,最典型的就是超市搜身案件。目前在实务中,由于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降低他人社会评价,往往对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作为侵害名誉权处理,也有观点认为是侵害一般人格权。事实上,这种行为侵害的不是名誉权,而是身体完整权,同时也侵害了一般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尊严,属于一个行为侵害了两种客体,但其基本特征仍是侵害身体完整权。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我国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涉及到了与身体完整权相关的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从性侵害的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从人格权的角度进行阐述,并且规定了关于身体完整权的侵权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中也涉及到身体完整权相关的内容。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的身体完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身体完整权作为人格权的常见形式之一,在教育中往往会从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身体隐私部位、预防和应对暴力等角度进行呈现。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公共安全、社会安全的角度强调了身体完整权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身体完整权的法律保障角度强调了身体完整权法制教育的必要性,此外《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7)中也涉及到词条名称相关的内容。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
第七条 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4~6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初中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了解和积极预防在校园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故,提高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高中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初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普通高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批准的重要国际公约,特别是国际人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公约、保护人类环境的国际公约等有关知识,树立全球意识;
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懂得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水平二(小学3~4年级)
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
水平三(小学5~6年级)
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
水平四(初中阶段)
安全应急与避险
水平五(高中阶段)
安全应急与避险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性与生殖健康
安全应急与避险
相关国际文件
一些国际文件也从生命权、健康权的角度对身体完整权这一话题进行了阐述。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convention againsttorture and other cruel or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从生命权、健康权、禁止酷刑的角度强调了身体完整权,此外《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Rights of the Child)、《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against women)中也涉及到词条名称相关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世界人权宣言》(The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第十七条
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人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儿童权利公约》
Convention on theRights of the Child
第三十四条 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
(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
(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它非法的性行为;
(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第三十五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第三十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
(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人所犯罪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b)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
(c)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严应受尊重,并应考虑到用其年龄段所需要的方式加以对待。特别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同成人隔开,除非认为反之最有利于儿童,并有权通过信件和探访同家人保持联系,但特殊情况除外;
(d)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它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它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
除了《儿童权利公约》本身对于儿童身体完整权的阐述,也有一些国际文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于保护儿童身体完整权的进一步要求。联合国大会在2000年通过了两个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以进一步保护儿童免于参与武装冲突和免受性剥削的侵害。
《关于儿童参与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the Child on the involvement of children in armed conflict)将18岁作为义务征兵的最低年龄,要求各国采取一切手段,防止不满18岁的个人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Optional Protocol on thesale of children, child 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呼吁特别关注这些严重侵害儿童权利的犯罪活动,强调提高公众意识,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酷刑公约》
全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convention againsttorture and other cruel or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第二条
1. 每一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施行酷刑的行为。
2. 任何意外情况,如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不稳定或任何其它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作为施行酷刑之理由。
3. 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之命令不得作为施行酷刑之理由。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第六条 缔约各国同意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打击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迫使妇女卖淫以进行剥削的行为。
第十二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 尽管有上面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全面性教育中身体完整权的相关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在全面性教育中,关于身体完整权的内容主要与预防和应对性暴力相关。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身体完整权”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下的第2个主题“许可、隐私与身体完整性”和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下第3个主题“沟通、拒绝和协商技巧”,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谁能以何种方式触摸他们身体的哪些部位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身体权”的含义(知识);
► 识别身体的隐私部位(知识);
► 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身体权”(态度);
► 示范如何应对让自己感到不舒服的身体接触(例如:说“不”、“走开”,告诉可信赖的成年人)(技能);
► 识别并描述当经历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时,应如何与父母 / 监护人或可信赖的成年人沟通(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在成长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不受欢迎的性关注以及什么是隐私需求
学习者将能够:
► 解释对于青春期的男孩和女孩来说,身体隐私和私密空间变得更为重要;对女孩来说,厕所和水的使用尤其重要(知识);
► 定义不受欢迎的性关注(知识);
► 认识到无论男孩女孩,不受欢迎的性关注是对他们的隐私和身体权的侵犯(态度);
► 通过果断和自信的沟通来保护自己的隐私并对抗不受欢迎的性关注(技能)。
学习目标(12~15 岁)
要点:每个人都有保障自身隐私和身体完整性的权利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隐私权和身体完整权的含义(知识);
► 认同每个人都有保护自身隐私和身体完整性的权利(态度);
► 表达对自身的隐私权和身体完整权的看法(技能)。
要点:每个人都有权决定在性方面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并且应该积极地与伴侣沟通,获得对方的许可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什么是许可,并解释其对性决策的影响(知识);
► 认同给予性许可和感知性许可的重要性(态度);
► 根据个人界限对性行为表示许可或拒绝(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许可是与伴侣健康、愉快且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关键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自己或他人在性行为方面表示许可和拒绝,以及认同他人给予或不给予性许可能带来哪些好处(知识);
► 比较并对比男性和女性的身体如何被区别对待,以及可能影响双方自愿性行为的双重标准(知识);
► 认识到基于双方自愿的性行为是健康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态度);
► 展示如何表示许可与拒绝,以及如何解读他人的许可或拒绝(技能)。
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沟通在所有关系中都非常重要,包括儿童与父母 / 监护人或与可信赖的成年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朋友关系和其他关系
学习者将能够:
► 识别不同形式的沟通(包括语言和非语言沟通)(知识);
► 识别健康的沟通方式和不健康的沟通方式有什么区别(知识);
► 列举出儿童与父母 / 监护人或可信赖的成年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朋友关系和其他关系中的健康沟通所带来的益处(知识);
► 回顾如何清晰地表达“是”或“不”以保护个人的隐私以及身体的完整性,以此作为构建幸福关系的核心(知识);
► 认同所有人都有权表达自己(态度);
► 展示言语和非言语的沟通方式,以及说“是”或“不”的方式(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有效的沟通有不同的模式和风格,其中,表达和理解愿望、需求以及个人界限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有效和无效、语言和非语言沟通的特征(例如:积极倾听、表达感觉、表明理解、有直接的眼神交流与不倾听、不表达感觉、不表明理解,以及没有目光交流之间的对比)(知识);
► 认识到能够表达愿望、需求、个人界限并对他人表示理解非常重要(态度);
► 意识到协商需要双方的尊重、合作,并经常需要各方的妥协(态度);
► 展现在愿望、需求、个人界限方面如何有效与他人沟通,以及如何倾听和尊重他人(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有效沟通是表达个人需求和性界限的关键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有效表达个人需求和性界限的案例(知识);
► 举例说明如何同意或拒绝发生性行为,以及如何聆听别人对性行为表示的许可(知识);
► 解释为什么需要通过有效沟通实现双方同意的安全性行为(知识);
► 认识到果断的态度及协商技巧有助于应对非自愿的性压力,强化安全性行为意图(态度);
► 展示表达个人需求与性界限的有效交流方式(技能)。
如何保护身体完整性
建立“我的身体我做主”的态度
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建议教育者应当让孩子知道,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谁能以何种方式触摸他们的身体哪些部位25。大部分家长和教师缺乏正确引导孩子认识自己和异性身体的方法。由于学生在这方面知识的匮乏,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部位,一旦遇到性侵害不能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孩子在面对他人不当的碰触和言语时,会感到烦躁不安、茫然无助,不知道如何正确处理,应当建立“我的身体我做主”的态度。家长和教师应当教育孩子,在交通规则中,我们都要遵循“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而在我们的身体上,也有“红灯停,绿灯行”的情况。有些部位不能让别人触摸,一旦被触摸,身体就像亮起了红灯,发出防备信号。
建立个人界限的意识
让孩子知道未经他们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可以在违背他们意愿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触碰他们的身体部位。无论是搭肩膀、亲吻还是其他性触碰行为,只要这样的行为让他们觉得不舒服,他们就应该立即说“不”。父母在帮助孩子建立自己的个人界限时,也应当教育孩子如何尊重他人的个人界限和权利,如果自己说出令他人不快的言语或者做出不恰当的行为时,也应该及时道歉。只有在维护个人界限的同时尊重他人的个人界限,才能建立互相尊重的人际关系。
谨防信息与通讯技术带来的危害
近年来,基于网络发生的信息与通讯技术对儿童身体完整权的侵害越来越多,这种侵犯对儿童造成的伤害不易被察觉。比如在一些受儿童欢迎的游戏里,有大量的意图实施儿童性侵害的人员潜伏在里面,诱惑儿童脱衣服和他们裸聊。而在色情制品中,也有很多涉及儿童的视频照片。网络对儿童身体完整权的潜在危害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浏览、收集并散布儿童色情内容;第二种是“虚拟”性侵害,意即性侵者与儿童借由网络进行某些特定形式的性关系,例如利用摄像头或是互换照片,但并没有私下见过面;第三种是利用网络寻找诱拐目标,约在线下见面。防止信息与通讯技术对儿童身体完整权的侵害,应当保障儿童的网络安全,成立儿童网络安全的社会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督促企业进行行业自律,结合学校、家庭和社区等多方力量,为儿童的网络安全问题编织一张覆盖家庭、学校和社区的保护网。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身体完整权相关的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与身体完整权有关的内容
根据《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身体完整权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认识和保护身体部位,特别是隐私部位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我们的身体》《奇妙的感觉》《好秘密坏秘密》《遵守规范的孙悟空》四册中都涉及身体完整权相关的教育内容。
《我们的身体》一册主要帮助幼儿初步认识自己的身体,认识各种各样的身体器官,包括生殖器官。同时向幼儿强调要保护好自己的生殖器官,因为这是不能够被别人随意触碰的隐私部位。除此以外,《我们的身体》还教会幼儿保持身体的清洁,这也是身体完整权的重要内涵之一。
《奇妙的感觉》一册主要教会幼儿识别不同的身体感觉,区分舒服的感觉和不舒服的感觉,并且在感觉到不舒服时要及时地表达出来,并向可信任的成年人寻求帮助。
《好秘密坏秘密》在巩固关于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教会幼儿勇敢说“不”,并且知道当自己的身体完整权受到侵犯时如何应对,该向哪些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帮助。这一册中还特别强调,绝对不要帮伤害自己的坏人保守秘密。
《遵守规范的孙悟空》则包含了与保护身体完整权有关的社会规范,告诉幼儿“在公共场所不能裸露隐私部位,也不能触摸生殖器官”。这不仅是告诉幼儿与身体有关的社会规范,更是为幼儿提供了保护身体完整权的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
小学性教育中与身体完整权有关的内容
小学性教育中与身体完整权相关的内容可以细分为“身体健康教育”和“身体保护教育”两个方面。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读本首次谈及身体完整权相关的话题是在一年级。
首先是“身体健康教育”。读本在一年级下册“身体发育”单元中,介绍了身体部分器官及功能,生殖器官及功能。将生殖器官作为身体器官普通的一部分进行讲解,使用了科学的生殖器官的名称,如“阴茎”“阴囊”“阴户”等词汇,避免儿童对生殖器官产生误解。
在一年级下册“性与健康行为”单元中,读本介绍了男性、女性身体的外形、功能、感觉和生殖器官等知识点,所有知识点的阐述均使用科学准确的词汇,如直接在文中说明男性的生殖器官是阴茎,而不是“小鸡鸡”。引导儿童认识到了解自己的身体和了解异性的身体都是很正常的,有助于儿童对身体形成正确的认知。而且这对于儿童的意义还在于,一旦发生性侵害的时候,儿童能准确报告,有助于家长或者警察的处理。
同时,这部分还介绍了“洗脸、洗手、剪指甲”“洗澡、洗发、换衣服”等知识点,希望儿童能够了解洗脸、洗手的正确步骤,并照着做;养成大小便前后都洗手的好习惯;懂得洗澡、洗发、换衣的好处;学习正确的刷牙方法。这种良好的卫生习惯将直接作用到孩子的身体健康上,减少因为不卫生引起的身体疾病的发生。
在二年级“性与生殖健康”单元这部分中,介绍了健康与疾病的含义、如何预防疾病及健康的意义。帮助儿童理解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的表现,引导儿童认识美好的生活需要尽最大努力保持身体健康,要学会健康生活,远离疾病。生病并不可怕,要懂得及时就医。
通过“拥有健康”主题中“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积极锻炼,增强体质”“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知识点的学习,儿童能够认识到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积极锻炼身体、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将有助于身体健康。
三年级的“性与健康行为”单元主要介绍了青春期的身体变化及如何向父母同伴寻求帮助的知识,希望通过学习,儿童能够解除关于乳房、阴茎、月经、遗精的困惑;了解在与朋友、同伴、父母相处中可能会产生的困惑;学会向父母、老师寻求帮助,正确对待来自同伴和媒体的影响。儿童正确认识青春期身体的变化,养成良好的青春期卫生习惯,有助于生殖器官的卫生和健康。五年级和六年级的读本中也会进一步强调关于“身体健康”的内容。
再来是“身体保护教育”。二年级下册“性与健康行为”单元“身体接触”主题中讲解了舒服和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教儿童坚决拒绝不舒服的身体接触,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在此基础上,“身体的隐私部位”主题主要强调了认识身体的隐私部位对于儿童身体保护的重要性。学习这个主题,儿童可以科学认识人体的隐私部位,明白背心裤衩覆盖的部位是身体的隐私部位,是不能给别人看的。只有爸爸妈妈和医生在我们身体需要清洁和检查时,才可以触摸我们的隐私部位。如果有人要触摸你的隐私部位或者让你触摸他的隐私部位时,要坚定地说“不”,并学会及时告诉信任的成年人。这些内容都能够很好地帮助儿童理解“身体完整权”这一概念。
当遇到可能侵犯儿童身体完整权的情境时,儿童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和掌握的技能积极面对风险,谨慎对待可能的侵害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隐私部位是不是被侵犯,是否有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来分辨自己是否遭遇性侵害,及时提出拒绝或主动向信任的成年人求助,从而减少性侵害现象造成的危害。
初中性教育中与身体完整权有关的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则是在小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身体完整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一种的重要性。在了解身体完整权具体含义的基础上,初中生要能够识别日常生活中与身体完整权相关的情境,做到保护自己的身体完整权,不侵犯他人的身体完整权。同时,在初中阶段身体完整权也经常会和隐私权、性决策等话题共同提及。
国内相关研究
目前国内对于身体完整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议题:
个人医疗决定
身体完整权在医疗上表现为排除政府对个人医疗决定的侵害,例如跨性别者通过跨性别激素治疗、性别重置手术等医疗手段,都会对身体产生影响,甚至对身体造成侵袭性伤害,跨性别者自己对性别的变更在医疗角度上也体现了对身体完整权的行使。在处理间性儿童问题上,父母和医生总是认为如果不为儿童做性别重置手术会给儿童带来不良影响,但事实上,儿童期经历性别重置手术上的疼痛、每次医生的围观与讨论、手术后终身服药的副作用,都使他们产生强烈的自己身体不被自己控制的痛苦。
刑事诉讼的强制检查身体
在侦察机关侦破案件的过程中,未经被检查人许可强行提取被检查人血液、精液、体毛等身体样本,人身检查行为可能会侵犯被害人的身体完整权。血液、体液原本属于人体的一部分,加以采集以作样本,使之从人体剥离,是对被害人身体完整权的侵害。理论上,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生存的需要,公民必须让渡出身体的一部分权利有利于社会整体目标的实现。但是,这种假设是建立在整体秩序的实现一定会对公民带来效益的宏观视野上的。公民的个人身体完整权的丧失并不一定会带来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时还会导致相反的结果。
罪犯的器官移植问题
罪犯作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被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给予了刑事处罚的特殊公民,其身体完整权是否应予保护是人们较为关注而又非议颇多的一个问题。过去,曾有不少人基于罪犯对社会所犯下的严重罪行而轻视其合法权益,但随着社会文明尤其是法治文明的发展,这种观念基本上已为人们所摒弃。有人认为,罪犯作为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之中的一类较为特殊的人,由于器官移植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因而从罪犯身上摘取器官不会构成对罪犯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因而是不违反人道的。而事实上,器官移植是不可能完全不对供体造成任何损害的,相反,由于供体器官的取出总是以外科手术的形式操作,因此总会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和痛苦,且至少在短期内会对供体的身体健康状况带来一定的影响。对于强行摘取罪犯器官,造成其生命健康损害和身体完整性破坏的行为,法律应予以坚决禁止和惩治。同时,在普通人享有器官捐献权的法定前提下,罪犯也依法享有器官捐献权;对罪犯自愿捐献自己身体器官的行为,立法应当予以其同于普通人的保护。当前,对罪犯人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国内外人权保护领域内一个热点问题,而罪犯的身体完整权的保护作为罪犯人权保护的最基本内容,也已经成为这一热点中的焦点。
国外相关研究
1990年,克里斯蒂恩·内夫(Christyne L. Neff)发表《女人、子宫与身体完整》(Woman,Womb, and Bodily Integrity),主张赋予妇女权利来控制自己的身体,妇女的身体安全是其智力、心理及经济发展的基础,是个人控制和自我决定的基础。孕妇享有身体完整权,而国家强制怀孕就是侵害了这一权利,如果妇女无法获得经济独立,无法参与工作,也无法获得个人自主权,那么妇女的身体完整权也会失去绝对的保障。
1995年,罗伯特·鲁德柏克(Robert Ludbrook)发表《儿童的身体完整权》(Child'sRight to Bodily Integrity)一文,文章引用了澳大利亚的三起有关儿童身体完整权的案例,分析出法律忽视了儿童的身体完整权保护,并且强调儿童享有身体完整的权利,儿童有权对不想要的触摸说不,拥有身体不被侵犯的权利。
身体完整权已成为道德、政治和法律中一个重要议题,这一权利被视为人们享有的最宝贵权利之一。2014年,劳特利奇出版社出版论文集《身体完整权》(TheRight to Bodily Integrity),该学术论文集中阐述了身体完整权的内容、范围和效力,这些论文考察了怀孕和生殖、改变儿童身体、移植、有争议的手术以及人体实验等主题。这是第一批学术研究文章集,全面概述了身体完整权的道德和法律方面及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影响。
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身体完整权的理论逐渐得到完善。有学者认为,身体完整权的本质是我们的身体与世界交往的“场所”和“空间”,因此对我们自己的身体具有排他性使用和控制权,身体完整权被视为增强了自治权。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目光聚焦到儿童身体完整权的保护上,例如在“最大利益原则”下,哪些情况属于侵犯了儿童的身体完整权;儿童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有拒绝或同意改变其身体的权利。
典型案例
国外案例:
格斯诉土耳其案
该案件申请人格斯是教育中心雇佣的工作人员,因涉嫌猥亵儿童被警方拘留。当地检察官对申请人向土耳其刑事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其性虐待、性侵害和对未成年人的非法拘留。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2008年12月18日,法院下令判无罪释放格斯,法院认为不能确定他实施了构成被指控基础的性行为。在刑事诉讼进行的同时,当局还对申请人进行了纪律调查,以调查其性骚扰的骚扰指控。精神病医生的报告指出,孩子患有自闭症,虚弱而胆小。经过调查,有关当局决定,由于涉嫌猥亵儿童,应开除申请人在教育中心的工作。申请人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他指出行政法院忽略了一些事实,事件发生时教室里还有另一名学生,并且教室的门被关上是由于风吹的,并且行政法院忽略的了他的服务记录,记录中没有提到过他在任何职位有过不当行为,如果他真的因为不雅行为而被解雇那么是不可想象的。2009年11月,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但是没有提到一审刑事法院在此期间做出的无罪判决。2010年,最高行政法院又驳回了申请人的整改请求。2013年,申请人赴教育部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启动其被开除公职的调查程序,该申请随后被驳回。
格斯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他认为土耳其行政法院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凡受刑事罪指控者在未经依法证明为有罪之前,应当推定为无罪。”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从此前的案例看来,程序上,同时进行两套诉讼是完全可行的,即使免除了刑事责任,也不影响行政法院的判决。行政法院判决解雇申请人的理由是“可耻的或者不适当的行为,不符合官方职能的声誉”,因此没有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欧洲人权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欧洲人权法院指出,儿童的身体完整权不能被侵犯,非经双方同意的身体接触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完整权。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不论申请人是否构成刑事意义上的性骚扰犯罪,其与未成年人的身体接触都达到了性骚扰的程度,因此行政法院的判决是正当的。
国内案例:
骆某猥亵儿童案 非直接身体接触猥亵行为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2017年1月,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化名)加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骆某仍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在被害人拒绝并在QQ好友中将其删除后,骆某又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其施加压力,再次将小羽加为好友。同时骆某还虚构“李某”的身份,注册另一QQ号并添加小羽为好友。之后,骆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对小羽进行威胁恐吓,同时利用周某继续施压。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张,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
针对此案,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该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