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易斯·布兰代斯
美国最高法院首位犹太人大法官
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1856年11月13日—1941年10月5日),美国律师、法官,1916年至1939年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最早在美国提供无偿公益服务的律师之一,被称为“人民的律师”。
人物经历
1856年11月13日,路易斯·布兰代斯出生于美国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父母是波希米亚犹太人移民。
布兰代斯曾在路易斯维尔和德国德累斯顿的学校学习,1874年至1877年就读并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后在波士顿执律师业(1877~1916),在律师界,由于他代表那些通常得不到如此优异辩护的人们的权益,布兰戴斯被称为“人民的律师”。他为数州规定最高工时和最低工资的法令进行辩护,认为这些法令并不违反宪法;为劳工阶级订定储蓄银行的人寿保险计划;还加强政府反托拉斯权力。他的工作促使1914年“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通过。他设计了一种至今仍被称为“布兰代斯辩护要点”的文件,把经济的和社会的资料、历史的经验和专家的意见整理编辑出来,以支持法律上的主张。
1913年,布兰代斯向美国国会提交了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后结集出版为《投资银行家们如何用别人的钱挣钱》一书,书中写道:“‘公开’被推荐为消除社会和工业弊病的救济方法。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这句话此后流行于世界各个领域,成为廉政反腐工作中的一句名言。
1916年1月28日,布兰代斯被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名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6月1日,提名在参议院通过。他以专注在言论自由的主张而著名。在大多数重要的有争议的问题上,布兰代斯都和他的同事小霍姆兹意见一致,并且常常是居于少数。但是在新政时期,他们的许多异议主张都被最高法院认可。他是第一位犹太裔大法官,曾受到很多工商业利益集团和反犹分子的激烈反对。
1939年2月13日,布兰代斯从最高法院退休。
1941年10月5日,布兰代斯逝世,享年84岁。
法学实践
在20世纪七十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问题观察专家进行过一次投票,以评选出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最伟大的大法官。在这次评选中,开创司法机关违宪审查实践传统的约翰·马歇尔大法官获得了所有专家的65票全票。仅次于马歇尔的是路易斯·布兰代斯大法官--他获得了62票,这甚至比奠定美国现代法理学基础的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还要多上一票。如同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法治实践中的一面“魔镜”一样,布兰代斯个人经历和他的“法社会学”,都从深层次上反映了一种社会剧烈转型、变革时期中对司法功能的反思与实践--布兰代斯尽自己的所能以获取更大的民主、社会公平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同一时代的另外两位大法官霍姆斯和卡多佐相比,布兰代斯的法学理论特色与职业实践风格都颇为鲜明。其原因,用William Hitz的话说:因为所有人都看得出来,与那些坐在这曾发誓保护人民的大法官们相比,布兰代斯对于人民日常生活的关键性权利了解得更多,也关怀得更多。如果将之置于整个美国宪法发展历程中来考察,布兰代斯无疑开创了一种运用司法保障第二代人权的左派传统。这种传统在上个世纪60年代厄尔·沃伦法院时期被推到了极致。
如果说美国资本主义转型过程中引发的若干危机最终是由“进步运动”予以解决的话,那么布兰代斯无疑是这个运动中的关键人物。其言论和行动,大大推进了美国社会朝经济平等、政治民主和文化多元方向发展。布兰代斯整个人生的早期或者说前半部分时期,都是以执业律师的角色推动着“进步运动”自下而上的发展:在人权理论上,布兰代斯最早提出了隐私权;在职业活动中,布兰代斯最早无偿代理公益诉讼案件;在法律推理理论上,布兰代斯最早运用“社会学”推理法;在经济领域中,布兰代斯早在20世纪初就已经预见到缺乏规制的投资银行家将给金融市场造成巨大的隐患。在1915年进入联邦最高法院后,布兰代斯开始了更为令人关注的大法官生涯。如果将布兰代斯与联邦最高法院同时期的诸位赞成进步运动大法官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其身上所体现出来的浓重进步色彩,这也引发了他与联邦最高法院传统的保守主义特质发生的剧烈冲突,并进而推动“进步运动”自上而下的进一步发展。
霍姆斯的怀疑主义与实用主义深受其个人内战经历和霍布斯理论的影响,使他的法理学在某种程度上支持社会正义与司法的分离,这导致了霍姆斯在若干案件审理中立场的不一致,也解释了现实主义法学理论的缺陷和后人对他诟病的原因。而布兰代斯则拒绝原子式的个人主义观,用饱含社会良知的深邃眼光观察到了民主制度在经济和政治领域遭受的巨大威胁。他不仅仅达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捍卫公正的程度,甚至在此问题上使联邦最高法院相形见绌。本杰明·内森·卡多佐与布兰代斯具有更多的共同之处,譬如两人都是犹太人,两人在成为法官前作为律师都有非常辉煌的执业经历等等。但是作为律师之时,卡多佐的称号是“律师的律师”,而布兰代斯则被称作“人民的律师”。卡多佐在执业期间以在处理上诉案件中富于技巧出名,其法律理论主要集中在司法推理的非形式化领域。他的一系列判决奠定了美国“非过失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对于解决大工业生产中日益增加的劳动作业风险提供了有利于劳动者的法律保障。布兰代斯则以无偿代理涉及“进步运动”的公益诉讼案件出名。这其中,最为出名的是马勒诉俄勒冈州一案。在该案中,布兰代斯为证明俄勒冈州有权通过立法限制女工的工作最长时限,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的辩护词仅仅只有不到三页是传统的法律引证,而有超过一百页以上的实证调研内容。就对美国下层人民的关切来说,布兰代斯比卡多佐拥有更多的同情,这也促使他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铸入进争取人权的伟大历程中。
在联邦最高法院担任大法官期间,布兰代斯不断地运用其充满力量、具有创造性的异议,与保守派大法官们进行对抗,努力巩固“进步运动”在各州立法上取得的成就。他与霍姆斯对美国宪法中言论自由条款的进行了新的解释和发展,他将言论自由视作一种公共讨论的“绝对自由”原则。同时,布兰代斯进一步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适用于个人权利类案件中,即使第十四修正案还原其立法目的,又奠定了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中司法能动主义的宪法基础,这深刻地影响美国宪政未来的进程。
人物评价
在林肯之后,再没有人比路易斯·布兰代斯更理解人民大众。(美国社会工作者弗洛伦斯·凯利评)
后世纪念
为纪念布兰代斯,创立于1948年的马萨诸塞州的布兰代斯大学以他的名字而命名。
参考资料
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协会官方网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29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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