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
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可以得到包括“跨类保护”在内的特殊保护,而非驰名商标在达到一定的
知名度后,也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不过,由于不同的执法人员对相关商标的影响度、知名度的理解并不一致,非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存在很大的
偶然性。因此,在商标培育到一定阶段之后,应尽快主动申请
驰名商标认定。如果
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只有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相关商标才可以得到稳定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