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拘捕,因举报
大学同寝室同学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在
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于11月23日被宁夏
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民警赴甘肃省跨省刑拘。
简介
跨省拘捕 因举报大学同寝室同学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在
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于2010年11月23日被宁夏
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民警赴甘肃省跨省刑拘。警方的理由是王鹏的发帖行为,损害了
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在北京一家小旅馆见到了王鹏的父亲王志昌,王志昌出示的《拘留通知书》显示,警方以涉嫌“诽谤罪”为名将王鹏刑事拘留,并关押在吴忠市看守所。王鹏此前多次发帖举报大学同学马晶晶,马晶晶父亲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母亲系宁夏吴忠市委常委、政协主席。
同学举报公务员考试疑点
王鹏的父亲王志昌说,王鹏是连云港人,2003年考入兰州大学中文系就读。入学后,王鹏与同宿舍同学马晶晶就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2007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
公务员考试,王鹏注意到马晶晶在公务员考试中的诸多疑点。2007年6月,毕业前夕,马晶晶将自己的就业单位填写为银川团市委,此时团市委作为公务员单位还并未进行招考。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开始招考,马晶晶报考的银川团市委学校部一职共有408人参加角逐,马晶晶不仅笔试得了第一名,而且面试也是第一名,最终被录取。在王鹏看来,马晶晶在学校4年期间除了体育课,其他课程很多不及格而补考,总成绩总是排名倒数第几位。于是,王鹏分别向
国家公务员局、监察部和银川团市委的相关领导写了举报信。举报材料称,正是家庭的“高官”背景,让马晶晶在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优势。 另有一份自称“招考工作人员”的举报材料称,马晶晶公务员考试卷面近一半没做,申论有1/3的标题题目未做。而且在面试等环节,相关面试人员也被“打招呼”。2007年毕业后,王鹏进入
甘肃省图书馆工作,马晶晶则在共青团银川市委学校部任职。王志昌说,由于以前的举报没有效果,前段时间王鹏在网上发帖,继续反映。 大学毕业后王鹏没有去过银川,至于王鹏举报信里面陈述的内容,王志昌说都是王鹏从招考部门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的,但具体情况他也不了解。
举报者此前亦被人举报
一位王鹏和马晶晶的同学说,王、马二人从入学起就因为“琐事”矛盾不断。但最大的矛盾是毕业前夕,王鹏申请
中国人民大学免试推荐研究生遭到举报,举报材料称,王鹏的成绩登记表存在造假问题。随后,在
兰州大学文学院出具证实王鹏成绩造假的公函后,中国人民大学取消了其免试入学资格。王鹏怀疑举报是马晶晶所为。 一位知情老师证实了这一说法,他推测王鹏可能因此对马晶晶不满而举报。校方还收到过对很多同学的举报信,老师分析后怀疑是王鹏所为,为此还进行了家访。 他表示,王鹏的这种做法令校方也十分为难,因为许多举报并不是真实的。
举报者遭跨省刑拘
2010年11月23日9点,吴忠警方从甘肃省图书馆带走王鹏。10点15分左右,王鹏的单位领导就打电话告知王志昌。王志昌于11月25日上午8点到了吴忠公安局利通分局。王鹏的《拘留通知书》显示,警方系以“涉嫌诽谤罪”对王鹏进行刑拘。 利通公安分局刑警队负责此案的石姓副队长此前曾对媒体表示,警方是以“公诉”程序来刑拘王鹏,其理由是王鹏的发帖行为,损害了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警方认定其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王志昌到吴忠后,并没得到关于王鹏更多的信息。王志昌说,每天早晨都被要求去公安局坐着,旁边有人看着,他在公安局呆了两天。11月27日一大早,王志昌偷偷从吴忠花了900块钱打车到了兰州机场,坐飞机来到北京。王志昌说,在得知他离开吴忠后,吴忠警方派人去了连云港找他的妻子。
后续事件
经历了10多个小时的等待,吴忠警方向媒体承诺的新闻发布会2010年12月1日并未召开。2010年12月2日1时多,吴忠市委、市政府召集媒体记者开会,通报决定纠正利通区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鹏错案,并处理了有关责任人。通报说,于11月23日,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诽谤罪对当事人王鹏实施刑事拘留,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吴忠市委、市政府认为,新闻媒体和网络的关注报道,以及法律专家和网民关注、评述刑事拘留王鹏事件,是积极主动监督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具体表现。市委、市政府责成吴忠市有关部门对利通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鹏案进行了依法审查。审查结果认为,利通区公安分局在办理王鹏案件中存在过错,将本应属于自诉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诉案件办理,属于错案。
专家看法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微博)曾代理过“县委书记进京抓记者”一案当事人的律师。周泽说,按照《刑法》第246条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才可以采取以刑事公诉的方式。但就此事来看,公务员考试早已结束,王鹏的所作所为并未危害公务员考试的秩序,更谈不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而王鹏发帖所提到的一些质疑或许无法证实,但联系到马晶晶的家庭背景,其质疑也算是合理质疑。周泽说,公安部法制局曾下达一份《关于对办理侮辱、诽谤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的内部文件要求,对于侮辱、诽谤案件,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立案侦查,立案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周泽说,侮辱诽谤这一类行为,本质上只是公民之间的个人侵权纠纷,公权力过多介入会损害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这一文件正是基于这一现实下达的,但遗憾的是,类似事件还是屡屡发生。
警示
就事论事地说,这起所谓的“诽谤案”疑点颇多。首先,王鹏的举报行为是否符合诽谤罪的法定要件值得商榷。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之外,诽谤罪是法定的自诉罪,即必须由认为自己受到诽谤的人到法庭进行刑事自诉,才能启动诽谤罪的诉讼程序。王鹏的举报帖针对的是单独个人,而且提供了翔实的举报材料,并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吴忠市公安部门贸然启动公诉程序,似乎于法不合。
其次,被举报人马晶晶现为公务员,即便启动诽谤罪诉讼程序,执行部门也应该是银川市公安机关,而非与本案无直接关联的
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鉴于被举报者马晶晶的母亲在吴忠市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吴忠市公安部门的“越俎代庖”之举,不能不让人产生某种联想。
第三,为何被认定“诽谤”的只有王鹏?据媒体报道,成绩一直不佳的马晶晶以笔试和面试第一的身份被政府部门录取,且迟迟未在招录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已经有多位“参加2007年宁夏全区统一招考公务员的工作人员”提供举报材料表示“非常蹊跷”。如果王鹏的举报帖涉嫌诽谤,那这些工作人员的举报材料该如何处理?
跳出这起单独的“莫须有”的诽谤案,应该警惕的一个现象是,某些掌权者对司法过度干预,不仅让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沦为权贵“家丁”,也使得“诽谤罪”变质走样,成了打击报复公民举报和舆论监督的工具。
诸多事件都表明,“诽谤罪”日渐成为权贵阶层“公器私用”时的容易操作的利器。从山东“段磊案”,到湖北“陈永刚案”、河南“王帅帖案”,一个个仗义执言的举报者,最初都曾被“诽谤罪”这一利器所伤。在遭受质疑之时,权贵阶层最常见的套路就是祭出“诽谤罪”这个堂而皇之的护身符,对公民举报和舆论监督抡起大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