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车视距
在双车道道路上,后车超越前车时、对向来车并能超车后安全驶回原车道所需的最短距离
超车视距(overtaking sight distance)指的是在双车道道路上,后车超越前车时,从开始驶离原车道起,至可见对向来车并能超车后安全驶回原车道所需的最短距离。分全超车视距(安全超车视距)和最小超车视距。全超车视距是指超越车辆开始超车加速时在原车道的位置与对向车的距离;最小超车视距是指超越车辆通过超车加速进入对向车道后与对向车的距离。
定义
超车视距是指机动车在对向两个车道的道路上(道路中心线两边各只有一个车道),在允许超车的地方,为了不致与被超车辆发生刮、碰及与对向来车发生碰撞所应该具有的安全视距。超车视距包含超越车辆在超车过程中所走的路程(超车行程)和与此同时对向来车所走路程两个部份,故称之为全超车视距。
计算方式
一般认为,对交通量大、车速较高的双车道公路,超车视距的计算式为:
全超车视距 Sc=S1+S2+S3+S4
必要超车视距 Sb=2S2/3+S3+S4
(1)加速行驶距离S1(m):
当尾随在慢车后面的超车汽车经判断认为有超车的可能时,于是加速行驶移至对向车道,在进入对向车道之前所行驶的距离:S1=V0t1/3.6+at12/2
式中:V0——被超汽车的行驶速度(km/h);一般按低于设计速度5~20km/h采用;
t1——加速时间(s);
a——平均加速度(m/s2)。
(2)超车汽车在对向车道上行驶的距离S2(m):
S2=Vt2/3.6
式中:V——超车汽车行驶速度(km/h);
t2——在对向车道上行驶时间(s)。
(3)超车完了时,超车汽车与对向汽车之间的安全距离S3(m):S3=15~60m;
(4)从超车汽车开始加速到超车完成,在这段时间内,对向汽车的行驶距离S4(m):有两种情况存在:
①全超车时 S4=V(t1+t2)/3.6
式中:V为对向车车速,设对向汽车与超车汽车均按设计速度行驶;
②超车汽车在对向车道上追上被超汽车后,一旦发现对向有来车而其距离不足时,驾驶员还可以回到原来车道上,这个时间可取2t2/3,即其距离为2S2/3。
计算视距原因
因为双车道公路同方向只有一个车道,同时担负着交通和运输双重作用。在各种汽车混行中,一般乘用车载人少,速度快,商用车乘客或载货多,速度慢,特别是大型货车、危险货车运输车和超限运输车在公路行驶时,各辆车辆速度相差很大。对于驾驶人来说,超车是习以为常的事情,所以双车道公路需要设置具有超车视距的超车路段。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为了保持各自的速度优势,超越比自己行驶速度低的车辆是行车中常见的现象,但若超越不当,在超越过程中很可能发生与被超越车刮、碰以及与对方来车、路边非机动车或行人碰撞的事故。为保证安全,超车时必须在道路条件允许、视线良好的情况下进行,为此应对超车行程作出充分估计。多数超车事故的原因都是出自对超车行程估计不足造成的。
设计标准
大多数乡区公路是双车道(双向)公路,这种路上的汽车经常追上低速车,因而必须占用规定为对向汽车使用的车道进行超车。如果要求安全地超车,则驾驶者必须看到前面足够距离的车流空隙,才能做到在开始超车以后遇列可能出现的对向汽车之前,完成超车而不致阻碍被超越的车辆。必要时,如果驾驶者在超车运行只完成一部分时,看到对向来车,即可折回到右边车道。许多超车是在驾驶者没有看到前面安全超车区段的情况下完成的,但根据这种超车运行进行的设计,不可能有合理的安全系数。许多谨慎的驾驶者不希望在这种条件下超车,而且根据这样来设计将会降低公路的使用质量。
用于设计的超车视距,应当根据安全地完成一种正常的超车运行所需的长度来确定。可能偶尔出现多车性超车,也就是两辆或多辆汽车在一次超车运行中超越或者被超越。假如按这种条件去推导最小设计标准是不实际的。实际上代之以单车超越单车来确定视距。设计中山现较长的视距,可以满足上述偶尔出现的多车性超车。
我国现行超车视距设计标准中,规定设计时速80km/h路段上,除去山地重丘特殊地区,超车数据还是相对安全的。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27 15:39
目录
概述
定义
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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