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职权
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所未赋予的权力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所未赋予的权力,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者逾越了法律所设定的必要限度。行政机关的权力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事实上是行使了法律所没有规定的权力,超越职权实际上是无权限。超越职权有两种类型:(1)职权僭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行使了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如工商机关行使了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权力。(2)逾越权限。指行政机关对某类事项虽有管辖权,但超越了必要的限度。
逾越权限根据权限的要素分为:(1)对象上的越权。对不属于其管辖的对象行使权力。(2)事务上的越权。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理的事项行使管辖权。(3)空间上的越权。对其管辖区域外的人和事进行处理。(4)条件上的越权。在条件不充分或不具备的情况下行使职权。(5)程度上的越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过法定幅度或限度。(6)手段上的越权。行政机关来用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明令禁止采用的手段f方式。(U)时间上的越权。行政机关超出法定职权的有效时间或在法定时间之外行使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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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9-28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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