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未报关货物是指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范围
(1)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2)在海关批准的延长期满仍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溢卸货物、误卸货物。
(3)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保税货物。
(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暂准进境货物。
(5)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处理
对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属于《法检目录》范围的,检验检疫费用和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2)变卖所得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的顺序(重要考点)
拨付变卖处理支出的费用——运费、装卸、储存费用——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滞报金
(3)有余款的,自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予以返还。
(4)收发货人应按照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