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龙虎
吉林省延边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
赵龙虎,男,朝鲜族,1960年6月出生,吉林龙井人, 1977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人物履历
1977.07—1978.03,龙井县太阳乡知青
1978.03—1980.08,吉林省林业学校中文专业学生
1980.08—1985.04,龙井县税务局龙井分局科员
1985.04—1990.02,龙井市税务局龙井分局副局长、局长(其间:1981.07—1986.06,在延边大学政治专业本科在职学习)
1990.02—1991.03,龙井市税务局副局长
1991.03—1992.04,和龙县税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1992.04—1994.10,和龙市税务局局长
1994.10—1996.06,和龙市国税局局长
1996.06—2003.11,延边州国税局副局长(其间:2000.01—2000.12,兼任延吉市国税局局长;1999.09—2002.07,在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学习)
2003.11—2006.03,图们市委副书记(正县级)
2006.03—2006.11,延边州财政局副局长(正县级)
2006.11—2013.05,延边州财政局局长
2013.05—2014.03,延边州副州长、州财政局局长
2014.03—2016.11,延边州副州长
2016.11—2016.12,延边州委常委、副州长,统战部部长
2016.12—2017.08,延边州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2017.08—2019.12,延边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5月28日,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吉林省委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赵龙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辞去代表
2019年6月,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赵龙虎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开除党籍
2019年12月23日,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赵龙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赵龙虎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企业及个人安排的打高尔夫球活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车位;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赵龙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私欲膨胀,以掌管州财政权的“大管家”、“财神爷”自居,忘记职责使命,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甘于被“围猎”,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赵龙虎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按程序免去其中共延边州委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职务;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提起公诉
2020年1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赵龙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龙虎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龙虎在担任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副州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财政资金、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20年12月15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延边州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赵龙虎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龙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赵龙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赵龙虎在担任延边州财政局局长、副州长、延边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其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承揽工程、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20余家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508.9507万元,获得股权分红人民币112.9万元。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龙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08.950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赵龙虎到案后,提供了查办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属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赵龙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其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受贿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27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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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