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燕,女,汉族,1963年2月出生,河南辉县人,198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河南省三门峡市委书记。
人物履历
1980年09月至1984年07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学习;
1984年07月至1992年11月,河南省妇联顾问处工作,1988年10月任副主任(副处级)(其间:1986年08月至1988年10月在确山县挂职锻炼,1986年08月任古城乡副乡长,1987年03月任县法院副院长);
1992年11月至1998年10月,共青团河南省委宣传部工作,1993年10月任副部长,1996年06月任部长(其间:1997年09月至1998年01月,参加河南省委党校第21期青干班学习);
1998年10月至2001年03月,河南省渑池县委副书记(正处级),2000年02月兼任副县长,2000年05月任县政府县长;
2001年03月至2002年08月,河南省义马市委书记;
2002年08月至2006年12月,河南省新乡市副市长;
2006年12月至2008年09月,河南省新乡市委常委、副市长(2005年09月至2007年07月,在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专业学习,获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2008年09月至2008年10月,河南省
焦作市委常委,新乡市副市长;
2008年10月至2011年05月,河南省焦作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1年05月至2011年06月,河南省三门峡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候选人;
2011年06月至2011年07月,河南省三门峡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党组书记;
2011年07月至2015年08月,河南省三门峡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15年08月至2015年11月,河南省三门峡市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河南省三门峡市委书记。
七届、八届河南省委候补委员,九届河南省委委员。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7月16日,据河南省纪委消息:经河南省委批准,三门峡市委书记赵海燕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6年8月24日,三门峡市委召开全市领导干部会议。河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胡战坤出席会议并宣布省委决定:刘南昌同志任中共三门峡市委委员、常委、书记。赵海燕被免职。
辞去代表
2016年11月18日, 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三门峡市选举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赵海燕(三门峡市委原书记),因涉嫌严重违纪,本人书面提出辞去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赵海燕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确认并公告。
2016年11月17日,三门峡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决议,接受赵海燕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赵海燕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赵海燕的代表资格终止。
一审宣判
2018年11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南省三门峡市原市委书记赵海燕受贿案,对被告人赵海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赵海燕先后利用担任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三门峡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产权移交、生产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25.996万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海燕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赵海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已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