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景文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
赵景文,男,汉族,1954年7月出生,黑龙江依安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毕业,法学硕士学位。曾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人物履历
18岁就入伍当兵,曾经当过解放军报的通讯员,也当过铁道兵,修过铁路。
1983年转业到了中信集团的监察室工作。后来中信集团的法务部即由他组建。为了干好这个法务部,没有法律基础的赵景文开始学习法律,并到中国政法大学攻读了硕士学位。
2001年11月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监察室副主任,监察部、法律部主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协理,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2月2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赵景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19年7月1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赵景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赵景文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擅自改变出国考察行程、借机公款旅游,违规安排下属单位支付个人费用;违规低价购房,违规兼职取酬,收受礼品、礼金;擅权妄为,利用国有企业的信誉和地位大搞权钱交易,谋取个人私利,利用职务便利在工作调动、职务晋升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损公肥私,贪占国有财产。
赵景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赵景文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8月,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赵景文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对赵景文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19年9月,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赵景文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景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赵景文,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景文利用担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兼任中信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兼任中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21年9月18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赵景文受贿、贪污一案,对被告人赵景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三百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景文先后利用担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执行董事,兼中信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收购、工程承揽、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伙同他人或者单独非法收受人民币1.91亿余元,其中9375万元未取得,其个人获取和应分得2049万元,实际占有549万元;2007年至2013年,赵景文先后利用担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董事,兼中信旅游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后以伪造工程合同、使用虚假票据等方式平账,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04万余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景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赵景文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的主动性和主观恶性尚不突出,实际取得贿款数额较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和部分受贿事实,其贪污犯罪系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15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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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