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差遣官名。全称“都总管司走马承受公事”,为路级监察官员。
北宋初年,于河北、河东、陕西、川、峡等路设置走马承受并体量公事,差遣名为“转运司承受公事”,隶属转运司。
徽宗大观四年,以诏令的形式明确了走马承受具有风闻言事的权力。大观四年诏:“诸路走马承受公事使臣,大小行人之职,耳目之任,旧许风闻。庶几边防动息,州郡不法,得以上达。近有陈请不实,重行降黜之文,例皆偷安苟简,避罪缄默,甚失设置之意,可仍旧许风闻言事”。
为皇帝特派,身份公开的特务。初期仅密察将帅的言行举动,不涉它事。后负有监察本路将帅、人事、物情、边防及州郡不法事之责,“事无巨细,皆得按刺”。每年一次赴阙直达奏事。如有边警急报,不时驰驿上闻。并许风闻言事。
以内侍官或三班使臣以上武官充任。差遣品级在正七品上,序位在转运使、副使、判官、提点刑狱、提举学事、常平官之下,通判之上。位卑权重,所谓“均体使华”“几厕监司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