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梯法典》是赫梯历史上重要文献之一。它的编撰始于赫梯古王国时期,很可能先后在中王国和新王国时期进行了重新编撰和修订。赫梯法典的条款内容涉及社会经济生活、国家义务的履行和婚姻关系等各个方面,明确了各种买卖、租借和雇佣的价格、多项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量刑等内容。较之赫梯法典不同时期的版本,我们看到,量刑的轻重有了明显的变化,死刑的运用仅限个别情况,特别是在有的条款中,死刑后来可以被罚金取代,国王的裁决可以是死刑或者豁免死罪。《赫梯法典》是赫梯人所遵循的重要行为准则,是认识赫梯国家社会经济和法律文化的一篇重要文献。
翻译
《赫梯法典》的译注工作在国外很早就受到重视。最早对赫梯法典进行翻译的是诺伊弗尔德(1951年)。德国学者弗里德里希于1959年出版了他的德译本。虽然美国学者格兹在1969年出版了他的英译本。但长期以来,弗里德里希的德译本被赫梯学界认为是最好的译本。直到1997年,美国学者霍夫奈尔倾力完成了《赫梯人的法典》一书。这部著作吸收了多年来赫梯学各个领域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在古文字学和语言学等领域,同时,对现存赫梯法典的所有残片都进行了拉丁化的撰写、断代、比较和详细的注解。此外,对法典的内容进行了概括和提炼。可以说,这是一部《赫梯法典》研究至今所见的大成之作。霍夫奈尔在2000年出版的《经典文集,圣经世界文献》(ed. by W.W. Hallo: The Context of Scripture: Monumental Inscriptions from the Biblical World, Leiden: Birll, 2000, pp.106-119.)一书中,不仅明确提出了赫梯法典最早编撰的时间,即在大约公元前1650—前1500年间(赫梯古王国时期),而且对部分条款进行了新的注解和研究。
《赫梯法典》的中文译注早在20世纪50年代已经问世了,也同样得到我国老一辈学者们的高度重视。它最早是在1957年由刘文鹏、陈文明、李长林和周怡天教授合作完成的,并由刘家和、周怡天和涂厚善教授进行了校对(东北师大《科学集刊》1957年第6期)。该译注又被收录在《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的(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上古部分,林志纯主编,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47-176页)但是,这个中译本译自俄文译本,而非赫梯语楔形文字原文。上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赫梯考古发掘和赫梯学研究的深入,赫梯法典的一些新的残片得以发现和识别,内容的理解和认识有了很大的变化,而且越来越准确。此外,借助赫梯语言和文字符号研究的成果,赫梯法典的断代有了明确的定位。然而,赫梯法典不同时期版本的变化内容、一些条款的重新理解以及残缺部分的复原等等所有这些情况在这个译注中都没有反映出来。此外,某些词的理解得到了学术界的更正。因此,重新释读赫梯法典已经十分必要。
译文根据赫梯楔形文字原文,部分条款的翻译参阅和引用了霍夫奈尔的英译文。
内容
《赫梯法典》是目前为止唯一一部“重民轻刑”的法典。它虽以刑事规范开篇,整部法典也规定了杀人、伤害、盗窃、放火、破坏判决、污染水源等多种罪名,但是除了对少数性质严重的犯罪规定了刑罚之外,一般犯罪,多采用民事赔偿、补赎的方式加以处理。在刑事制裁之外, 还规定了大量的免责条件,使得实际处以刑罚的犯罪就更少了。
今天我们保存所下来的
赫梯法典,是在哈土什(HATTUSHASH)赫梯王档案库的泥板上所记载的共由三表241条文字。其主要部分,也就是第一表《〈假如某人〉,太阳我父的泥板》百条,第二表《假如葡萄》百条,大致编定于公元前15世纪前后。而第三表,则是补充第一表的法律汇编。
总体而言,《赫梯法典》除具有
楔形文字法的一般特征之外,它在内容上又带有浓重的民众色彩,在东方古代法中卓具特色。
《赫梯法典》书写在泥板上,是用印欧赫梯语写成的。它出土于赫梯国家都城内的第一神庙和王室档案库,部分残片的出土地点至今不详。《赫梯法典》最早编撰于赫梯古王国时期,一说很可能始于赫梯国王哈吐什里一世统治时期,大约在公元前1600年前后;一说很可能始于约公元前1500年前后,即铁列平国王统治时期。
《赫梯法典》共计200条。现存的文本既有书写在单一一块泥板上的,也有书写在两块泥板上的。现存书写在单一一块泥板上第1-100条是赫梯古王国时期的文本,它的部分修订本很可能是赫梯中王国时期的,而书写在两块泥板上的是赫梯新王国时期的版本。现存书写在单一泥板上的第101条到第200条既有赫梯古王国时期的文本,也有赫梯新王国时期的版本,而书写在两块泥板上的法典条文都是赫梯新王国时期成文的。关于条款成文年代的断代问题,霍夫奈尔还提出了赫梯法典条款“后古王国”的说法。不管怎样,赫梯法典的部分条款很可能是在赫梯历史的不同阶段被重新编撰和修订了。所以,赫梯法典的部分条款内容有了变化。这让我们看到赫梯法典本身有着一个发展变化的特点。遗憾的是,至今仍有大约20多条款或是严重残缺不全,或者全然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