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市字〔2010〕1号),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主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包括对市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管)。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并负责国有上市公司审核和推荐工作。
(四)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所监管企业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缴,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拟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履行市委规定的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职责。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财务、后勤、政务公开以及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主任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组织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实施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建设;办理有关对外法律事务。
(二)规划分配科
研究、提出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意见,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运行状况,指导产业、资源布局和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所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制定或参与制定所监管企业的章程,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研究、提出公司组建方案和授权经营范围;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负责央企入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企业招投标事项的审批和监督。
(三)组织人事科
依照规定和授权,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察任免工作,考察推荐董事、监事;指导督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其议事和运行规则;拟定国有出资人代表职责并组织实施管理;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和外事工作。
(四)党群工作科
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组织实施委机关干部、所监管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考核评价科
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薪酬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和审核,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奖惩方式并组织实施;编制所监管国有资本的经营预算,监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对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化、收益等进行汇总分析;负责监管企业的运营分析工作;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考核标准和责任追究制度;拟订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的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
(六)企业改革和产权管理科
拟定国有企业改革意见,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改革改制、有关国有资产(股权)处置、职工安置方案和程序;指导其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协调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等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革改制和改组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及产权的管理意见和措施;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等工作;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指导、规范、监管国有产权交易;联系监管企业信访、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现任领导
获得荣誉
2019年3月,获得“江西省第十五届文明单位”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