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账簿是指载有
固定资产原值和
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
1.但是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25号文中说到: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也就是说,已经没有所谓记载流动的账簿了。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计算印花税。至于金额较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如果企业已贴花完税,则不再以缴款书方式缴纳应视同完税。但今后如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以缴款书方式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