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资源征税的税种主要有
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和
土地增值税。这些税种主要是对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征税。既有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调节,也有对资源受益的征收。以前,我国对资源征税的范围太窄,收入规模很小,普遍调节作用发挥不够好,今后还应逐步扩大征税范围。
广义的资源概念实际上包括了构成社会生产力的三大要素,即劳动力、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也就是说,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或者社会总产值的创造过程中的自然力和自然资料,都是资源。有的学者提出,如果改变当前这种对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课征的消费税,直接对创造物质财富和社会在生产资源的人力、财力、物力课税,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就可以大大地简化这种繁琐而复杂的税制体制。具体地说,就是对人力资源可以课征人才税,以有利于人尽其才,减少人才的浪费,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对财力资源可以开征资金税,以有利于发挥投资效益,避免资金的积压浪费,克服投资饥饿症;对物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征税,既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又适当调节不同自然资源的级差收入,这就是资源税的广义概念。但是,当前要在我国实行广义的资源税,无论是税制设计,还是实际执行都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