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制
以资源的绝对收益和级差收益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制度的统称
资源税制是以资源的绝对收益和级差收益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制度的统称。
基本介绍
我国对资源征税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这些税种主要是对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征税。既有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调节,也有对资源受益的征收。以前,我国对资源征税的范围太窄,收入规模很小,普遍调节作用发挥不够好,今后还应逐步扩大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从税收理论研究的角度来分析资源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资源概念实际上包括了构成社会生产力的三大要素,即劳动力、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也就是说,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或者社会总产值的创造过程中的自然力和自然资料,都是资源。有的学者提出,如果改变当前这种对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课征的消费税,直接对创造物质财富和社会在生产资源的人力、财力、物力课税,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就可以大大地简化这种繁琐而复杂的税制体制。具体地说,就是对人力资源可以课征人才税,以有利于人尽其才,减少人才的浪费,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对财力资源可以开征资金税,以有利于发挥投资效益,避免资金的积压浪费,克服投资饥饿症;对物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征税,既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又适当调节不同自然资源的级差收入,这就是资源税的广义概念。但是,当前要在我国实行广义的资源税,无论是税制设计,还是实际执行都非常困难。
狭义的资源,就是指土地、矿藏、水利、森林等现代人类正在进行开发利用的各种自然财富,即自然存在的劳动对象。我国现在对资源课证的税种,就属于这种狭义的资源税。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24 14:39
目录
概述
基本介绍
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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