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恐怖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名
帮助恐怖活动罪,是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自然人或单位;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自然人或单位。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 一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修订信息
刑法修正案(九)第6条对刑法第120条之一作出修改,将原规定的“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并增加一款,将“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规定为犯罪。
考虑到原罪名中“资助”一词的含义已不能包含“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罪名补充规定(六)取消原罪名,将两款行为合并为一个罪名表述。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观点提出第一款仍沿用“资助恐怖活动罪”,将第二款单独确定为“为恐怖活动招募、运送人员罪”。
经研究认为,刑法第120条之一第二款并未独立设置法定刑,而是规定“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般情况下,应按前款罪确定罪名。同时,考虑到实践中第一、二款行为可能会同时实施,如犯罪分子为恐怖活动组织既提供资金支持,又帮助招募、运送人员的,分别确定罪名会引发对相关行为究竟是定一罪还是数罪的不必要争议。
因此,将本条的罪名确定为“帮助恐怖活动罪”一个罪名,以利于司法操作。
内容解读
一、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立此罪。
二、行为:
(1)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2)资助恐怖活动培训;
(3)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
三、主观:故意,明知自己帮助的是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有利于后期恐怖活动顺利进行的局面出现。
“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将本属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的帮助犯独立规定为犯罪,对其不再适用《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解读“两高”关于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11-23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17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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