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法权
社会主义经济术语
资产阶级法权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用于描写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的一个概念。
基本定义
资产阶级法权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在其晚年著作《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用于描写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由于实行等量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因此还存在着类似资本主义社会那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属于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定权利。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分析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形式:“我们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恰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都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个生产者的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马克思接着指出,按劳分配仍然是遵循的是商品交换原则:“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交换而言的)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已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之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用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接着马克思分析了按劳分配中隐藏着的不平等的实质:“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正比例的;平等就在于用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但是,一个人在体力上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成为一个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权力,对不同等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差别,因为每一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所讲的这个社会,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它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没有;一个劳动者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得到的事实上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端,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这种按劳分配只是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现象,但是,在事实上它是承认“不平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而且由于每个劳动者的家庭情况不同,即使领得相同的消费品,按人口平均,也存在很大的差别,造成事实上的一定程度的贫富不均。
接着马克思指出,这些弊端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上才能完全消除。“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期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役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立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动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已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实践探索
20世纪50年代初期,毛泽东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集中在所有制上;50年代中期以后,毛泽东对中国道路的研究开始转移到计划体制上;50年代后期,他还开始了另一方面的探索,即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改变人与人的相互关系。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2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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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