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罪,是指收受、搬运、寄藏、故买或牙保他人犯财产罪所得财物的行为。台湾刑法中的一类罪。构成要件为:(1)行为主体为财产罪的正犯和共犯以外的任何人。(2)行为人在收受、搬运、寄藏或牙保赃物时,必须明知自己的接受的财物,是他人犯财产罪所得财物。(3)行为客体为赃物,是指他人因犯侵害财产法益的犯罪所得财物。赃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并不以现实的财物为限,但财产上的利益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客体。因赃物变得的财物,以赃物论。(4)本罪的行为包括:收受、搬运、寄藏、故买或牙保等四种。
所谓收受,是指搬运、寄藏及故买以外无偿取得或持有财物的行为。所谓搬运,是指搬移运送,将赃物移离原所在地的行为。所谓寄藏,是指受托为他人寄存并藏匿赃物的行为。所谓故买,是指故意以有偿行为,将赃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包括买卖、互易、清偿债务等。所谓牙保,是指居间介绍赃物的买卖或其他交易,即为赃物的有偿处分作媒介的行为。赃物罪是台湾刑法典分则中规定的一类犯罪,包括收受赃物罪、运藏故买或者牙保赃物罪和常业赃物罪等三种具体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