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意向书就是以书面声明形式表达的贷款意向,从而为下一阶段的准备和商谈服务。贷款意向书是一种
要约邀请,不具备
法律效力,对借贷双方不构成任何约束。贷款意向书一般常见于银行的
中长期贷款,尤其是
固定资产贷款,但也不是必须的信贷资料,某些贷款操作为了简化流程也不需要贷款意向书。
出具贷款意向书必须
谨慎处理、严肃对待,并且须按照内部审批权限批准后才能对外出具,超过所在行权限的必须报上级行审批。银企合作协议是常见的一种贷款意向书,但必须明确协议条款的
法律地位,如果要求协议具有法律效率,则对其中的贷款安排应当以
授信额度协议来对待。
贷款意向是银行愿意在符合自己条件的情况下对某客户或项目提供贷款的表示。通常是在客户
项目立项阶段,银行对项目初步评估论证,在项目符合
银行信贷投向和
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客户表示将来拟贷款支持
项目建设的
表外业务。
承诺程度不同:贷款意向书的涵义是可以为
贷款协议进行进一步的准备和商谈;贷款承诺则是已经就贷款条件和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法律责任不同:贷款承诺具有法律
约束力,银行须按
正常贷款的审查程序对贷款作出评估,签定正式的贷款承诺协议;而贷款意向书则不具备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