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贵州省启动
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创建工作以来,全省共有普通高中448所,其中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达到100余所。
贵州省通过
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升类及创建评估工作,达到了以评促建设、以评促改革、以评促发展的目的,推动各地党政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给予政策倾斜,促进学校在办学理念、学校管理、教育质量、办学条件、示范特色等方面均有所提升或突破,极大地扩充了贵州省普通高中优质教育资源,整体带动了贵州省普通高中教育办学规模、管理水平与教学质量的快速提升。
根据《贵州省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升类及创建评估方案(2014年修订稿)》规定,按照学校申请、层层申报、专家组两次评估、领导小组审议、
贵州省教育厅党组审定的程序,批准升类为“一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二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授予“三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同时,在通过评估的基础上,经复核也正式授予“三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
贵州省教育厅公布2015年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收费标准,按照《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3〕203号)要求,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分别为:一类学校每生每学期1000元;二类学校每生每学期900元;三类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
贵州省教育厅要求,贵州省境内的省级示范高中应在官方网站及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新的收费标准,同时在校园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校须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困难家庭的学生免除学费;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要适当减免学费。
贵州教育厅将对各省级示范性高中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复查,经复查发现问题,责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予以改正;对办学问题较多、达不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要求,且不积极整改的,将取消其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称号或给予降低类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