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湖北商会
贵州省的地方性非盈利社团组织
贵州省湖北商会,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中华中路8号时代广场16楼A座。是一个由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招商局批准成立的,由湖北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贵州独资或合资兴办的生产、商贸、旅游及其他服务型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地方性非盈利社团组织。
商会简介
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在黔的湖北企业和各界人士,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广交朋友联络友情,增进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招商引资工作;坚持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参与西部大开发,参与贵州的经济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其业务范围是: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协调作用,依法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开展行业交流、培训和联谊活动。为湖北在贵州的企业做好政策、信息服务;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市场调研、专业培训、投资项目评估与包装、项目开发与管理、大型投资经贸活动策划等服务;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市场和投资信息,帮助湖北企业做好在贵州投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调研工作和项目建设期的跟踪服务;发挥桥梁作用,促进鄂黔两地的互惠互利,实现双赢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本会会员到境内外进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招商引资局的业务指导和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州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贵州省湖北商会。是由贵州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谢美华投资20万人民币设立的地方性非盈利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在黔的湖北企业和各界人士,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广交朋友联络友情,增进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招商引资工作;坚持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参与贵州的经济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招商引资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州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18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作用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及作用:
(一) 团结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建立健 全自律机制;
(二) 发挥协调作用,依法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组织开展会员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等联谊活动,为本会会员搭建一个共同发展的平台;
(四) 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市场调研、专业培训、投资项目评估与包装、项目开发与管理、大型投资经贸活动策划等服务;
(五) 收集、统计、分析发布市场和投资信息,为在黔湖北籍企业做好政策、信息服务;
(六) 充分发挥商会社会组织的资源优势,发掘优质项目,供本会会员投资参考;
(七) 发挥桥梁作用,促进鄂黔两地的互惠互利,实现双赢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八) 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本会会员到境内外进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范围及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和个人有良好的信誉,热心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四)个体会员为:1、在黔工作、生活的湖北籍人士,
2、与鄂黔有密切关系的社会名人,
3、其他人士;
(五)单位会员为:1、在湖北注册在贵州投资的法人(含企业和社团 下同),2、湖北籍人士直接在贵州注册的法人;
(六)本会与加入本会的企业没有行政和经济隶属关系,对企业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企业发展中,可以获得在与本会会员单位之间提供的服务平台;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本会可聘任顾问若干。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和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向会员大会提议需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亦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 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须有具有与会资格的2/3以上人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具有与会资格的到会的1/2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其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秘书处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指定一名常务副秘书长全面协助秘书长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在非工作状态时由常务副秘书长主持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
(一)监事会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本会的财务
2、对正副会长、秘书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有损害本会的利益,要求予以纠正;
3、提议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办实体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7日内报送有关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现任领导
会长:何文先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6 22:03
目录
概述
商会简介
参考资料